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解讀《關於在縣城劃定區域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消除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安全隱患,保障市民群眾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我局代縣人民政府起草了《關於在縣城劃定區域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縣政府印發的《關於在縣城劃定區域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山政告〔2020〕14號)已滿5年,為加強縣城大氣汙染防治管控,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市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關於在縣城劃定區域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三、主要內容

通告主要內容分為8個部分。

一是明確了禁放區域。東以湘江為界,南自湘江自來水廠沿紫巾路(含紫巾山森林公園)至G107運管所(兩路口社區五組),西自G107運管所至殯儀館(含黃花新區),北自老輪渡碼頭(含琵琶洲)沿縣文召中學田徑場方向至原衡山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東風社區三組),以黃花路為界(含高新區區域),延伸至原S314與衡山大道西線殯儀館。

二是規範了禁放行為。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或其監護人)以任何名義(包括但不限於婚喪迎送、宣傳促銷、開業慶典、喬遷新居及祭祀等)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三是規定了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審批程序及違規處罰。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必須經縣公安局批準後方可進行。對未經許可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縣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是規定了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處罰。由縣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嚴肅處罰。

五是明確了問責情形。機關事業單位及黨員幹部、國家公職人員違規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由縣紀委監委嚴肅問責;工作開展不力、造成失職失責的,由縣紀委監委依規依紀問責。

六是明確了阻礙執法行為後果。凡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縣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是鼓勵社會監督與舉報。舉報電話:0734-2855789,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予以200元/次的獎勵。

八是明確了實施時間。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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