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公開以下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各單位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各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製,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九條 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十條 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設置政務公開專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圖書館、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監督措施
群眾監督:行政機關通過設立投訴電話、監督意見箱,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內部監督: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公開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實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參照本製度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