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製度

第一條  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四條 本製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五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製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並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行政機關在本機關內或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政務公開專區,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服務。

第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網絡、傳真或口頭等形式進行。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複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不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辦理機構要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序,依法依規、嚴謹規範地做好答複工作,必要時應征求同級司法部門、單位法律顧問的意見,有關記錄應當保存備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采用郵寄送達、直接送達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答複文書。采用郵寄方式送達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遞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文書。

  政府信息公開答複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的,以交郵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第十八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健全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接收、登記、辦理、審核、答複、歸檔等工作,進一步拓展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格式文本,認真答複相關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本製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製度。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參照本製度執行。


相關閱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