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

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

山政辦發〔2017]55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已經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中共衡山縣委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縣人民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有關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1.劃入原縣住房和建設局承擔的城市市容秩序、渣土管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管理職責。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劃入原縣工商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3.劃入縣規劃局承擔的城市規劃方麵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4.劃入縣環境保護局在城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5.劃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城區交通管理方麵部分行政處罰權:

6.劃入水務管理方麵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加強的職責

1.戶外廣告設置占用城市道路、渣土管理、渣土運輸等方麵的評審、審批、驗收及管理方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2.數字城管係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編製全縣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製定全縣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工作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調查研究。實行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麵的建管分離。

(二)承擔城市市容監督管理責任。負責製定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置管理;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負責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負責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負責臨街建設施工工地設置護欄或者圍擋的審批和管理。

(三)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城區門前“三包”責任製的監督和考核工作;擬訂縣城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準;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和監督;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負責縣城區垃圾轉運及縣城垃圾轉運站建設和管理;負責縣城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對鄉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考核以及信息綜合;負責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運營的監管;負責縣城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依法辦理《渣土處置證》、《散裝貨物準運證》,收取渣土調劑費、工程建設汙染費。

(四)承擔擬定全縣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中長期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參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負責組織施工監督、竣工驗收,落實“綠線管理”和“綠色圖章”製度,負責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園林綠化和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城區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

(五)承擔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城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受理數字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六)承擔在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責任。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以下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具體包括:

1.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強製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設施。

2.依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市道路及沿路邊的公共綠地、廣場範圍內未經批準砍伐、移植、修剪樹木和毀壞城市綠化設施及占用綠化用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依據市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範圍內,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和汙染、損壞城市道路等公用設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產生建築揚塵汙染及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按規定作業時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內隨意燃放煙花炮竹,汙染市容環境衛生或者毀壞城市綠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運輸裝卸、貯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的,實施行政處罰;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砂石、塵土等物料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設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杆、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

5.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無固定經營場地的有照或無照經營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以及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破損或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麵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未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幹道、次幹道、支路、街巷,單位內部道路和封閉管理的居住區內的道路除外)及其側的臨時建築,或依附於該建築物搭建的亭房、活動房、棚披等建築物、構築物實施行政處罰;在城區規劃範圍內,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構)築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並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拒不停止建設或者自行拆除的,在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依法采取強製拆除措施。

7.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車輛亂停亂放、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廣場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依據水務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違法建築物拆除等實施行政處罰;

9.依據食品藥品監管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戶外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實施行政處罰;

10.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察督辦、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年度工作計劃、調查研究等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及文書檔案、信息保密、政務公開等綜合文秘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公務車輛及會議、食堂、機關大院保衛、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領導批辦件、信訪件、政府信件的協調、交辦及督辦;牽頭製定局機關的各項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對本局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幹部職工考核工作;承擔行政監察和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職工隊伍心理疏導、谘詢;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職工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婦女兒童、計劃生育、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處理單位改革後的遺留問題。

(三)宣傳法製股

負責規範性文件的草擬呈報,負責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及訴訟案件的辦理;負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負責法製培訓及執法隊伍能力訓練,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負責執法監督,組織執法檢查,落實執法責任製和過錯追究製;

負責政治學習、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城管文化建設,組織大型文宣活動和全民城管教育活動;負責城管專項工作、重點工作、典型示範的宣傳報道工作;負責管理和維護城管網站、宣傳欄等宣傳陣地建設;負責新聞發言人日常工作;負責收集分析、研判與城管工作有關的網絡輿情信息,妥善處理有關網絡輿情;研究全縣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發展動態,收集有關信息,對城市管理的熱點、焦點、難點提出對策並指導落實。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編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五)財務股

貫徹落實國家的財經法規、政策,製定本單位內部控製製度;負責局機關預決算編製和預決算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資金撥付,費用報銷,財務核算,會計資料整理歸檔;負責財務票據領用,非稅收入繳存;負責采購、供應、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服裝等執法裝備和後勤物資;負責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參與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項目評審結算;負責統計工作,提供會計信息;負責對二級機構財務進行審計監督。

(六)督查室

負責擬定城市管理標準、考核細則和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製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等城市管理工作檢查考評標準;負責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的檢查、督查、考評、督辦;負責製定街道、社區(村)、單位、小區容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標準;負責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的檢查、督查、考評、督辦;負責全局行政執法、行政審批、重點項目、目標管理等事項的行政效能監察;負責本係統城市管理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的暗訪、曝光、監察、督辦工作;負責數字化城管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督促指導全局查違控考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隊隊容風紀的糾察,落實執法責任製和過錯追究製;負責縣委、縣政府交辦事項的督察督辦。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製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不含公安兼職人員),股室負責人6名。

五、下設機構

(一)衡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2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準;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負責縣城區垃圾轉運及轉運站的管理;負責縣城垃圾場及其填埋管理;負責縣城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鄉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指導以及信息綜合;負責餐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運營的監管;負責縣城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

(二)衡山縣城管執法大隊,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35名,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內設4個正股級中隊,核定正、副中隊長各1名。

經主管部門授權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3.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工商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4.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交通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5.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水務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6.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7.其他由縣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具體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三)衡山縣渣土管理執法大隊,為正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6名,設主任1名。

負責擬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劃;核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許可證;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運輸、中轉、消納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運輸企業進行資質認證;指導易拋灑運輸車輛進行封閉改裝;對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拋灑行為進行執法管理;審核建設工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計劃;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運進行監督管理並統一調劑;管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消納處置場,杜絕工程渣土及建築垃圾無序堆放現象;協調處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負責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過程中汙染環境。負責對縣城規劃區範圍內隨意傾倒生活垃圾,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固體廢物,向河道、水麵傾倒工業廢渣廢水、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

(四)衡山縣園林處,為正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4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負責組織施工監督、竣工驗收,落實“綠線管理”和“綠色圖章”製度,負責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園林綠化和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城區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

(五)衡山縣城區環境保護站,為正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製4名,設主任1名。

負責縣城區內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社會生活噪聲、餐飲服務業油煙、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燃放煙花爆竹等汙染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噪聲、建築施工揚塵汙染及道路揚塵汙染防治。

六、關於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問題

縣城區規劃區內,相關行政處罰權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後,住建、規劃、環保、公安、交通、水利、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做出的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有關審批、許可、管理中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事項,應當在批準的同時告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移送許可相關資料,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通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行政處罰需要檢測鑒定的,相關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完成。

七、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發

━━━━━━━━━━━━━━━━━━━━━━━━━━━━━━━━━━━━━━━

 

相關閱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