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簡介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的通知》(山辦〔2019〕45號),設立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負責人:康國彪

機構地址:湖南省衡山縣開雲鎮金龍南路459號

郵編:421300

電話:0734-2819866

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5月1日-9月30日)

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股宣傳法製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計劃財務股督查室

所屬事業單位:

衡山縣環境衛生所衡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衡山縣園林綠化所衡山縣城區環境保護站、衡山縣數字城管中心

主要職能:

(一)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編製縣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製定縣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工作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調查研究。實行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麵的建管分離。

(二)負責擬訂縣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城市照明、道路、橋涵、供水、燃氣、排水、汙水處理、公共停車場等城市管理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

(三)承擔城市市容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擬訂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置管理;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負責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負責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負責臨街建設施工工地設置護欄或者圍擋的審批和管理。

(四)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城區門前"三包"責任製的監督和考核工作;擬訂縣城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準;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和監督;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負責縣城區垃圾轉運及縣城垃圾轉運站建設和管理;負責縣城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對鄉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考核以及信息綜合;負責餐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運營的監管;負責縣城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依法辦理建築垃圾處置、運輸、消納許可。

(五)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責任。擬訂中長期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負責組織施工監督、竣工驗收,落實"綠線管理"和"綠色圖章"製度,負責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負責城區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負責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六)承擔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城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受理數字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擬訂城區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環衛設施建設和維護、執法裝備保障等城市管理項目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管理方麵政府投資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負責城區國有土地上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構)築物治理工作。

(八)承擔在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責任。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以下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具體包括:

1.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強製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設施。

2.依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市道路及沿路邊的公共綠地、廣場範圍內未經批準砍伐、移植、修剪樹木和毀壞城市綠化設施及占用綠化用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依據市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範圍內,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和汙染、損壞城市道路等公用設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產生建築揚塵汙染及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按規定作業時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內隨意燃放煙花炮竹,汙染市容環境衛生或者毀壞城市綠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運輸裝卸、貯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的,實施行政處罰;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塵土等物料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設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杆、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

5.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無固定經營場地的有照或無照經營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以及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破損或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麵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未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幹道、次幹道、支路、街巷,單位內部道路和封閉管理的居住區內的道路除外)及其兩側的臨時建築,或依附於該建築物搭建的亭房、活動房、棚披等建築物、構築物實施行政處罰;在城區規劃範圍內,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構)築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並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拒不停止建設或者自行拆除的,在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依法采取強製拆除措施。

7.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車輛亂停亂放、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廣場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依據水務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違法建築物拆除等實施行政處罰;

9.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戶外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實施行政處罰;

10根據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的;侵占、拆毀、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築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1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十)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縣城區規劃區內,相關行政處罰權由縣城管執法局行使後,住建、規劃、環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做出的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對縣城管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有關審批、許可、管理中需縣城管執法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事項,應當在批準的同時告知縣城管執法局,移送許可相關資料,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通知縣城管執法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縣城管執法局可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縣城管執法局進行行政處罰需要檢測鑒定的,相關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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