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5-01014
山政辦發〔2015〕36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財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財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衡山縣財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財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的職責
1.將政府采購交易職責劃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
(三)調整的職責
將原財政監督檢查局、原縣非稅資金管理局、原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原縣國庫集中支付局、原縣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和原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財政局。
(四)增加的職責
研究製定公私合作相關製度規定;支持公私合作項目建設,管控項目建設風險;指導全縣公私合作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製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
(三)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辦法草案,製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製度及辦法。
(四)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製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報告縣本級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總決算;組織製訂縣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負責鄉村兩級財務管理,各項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加強各項涉農收費監管,組織實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負責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製定國庫管理製度、國庫集中收付製度,指導和監督縣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負責製定縣本級政府采購製度並監督管理。
(九)負責製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製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製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製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製度,負責納入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按規定開展資產評估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製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製度,編製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三)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製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縣政府債務,製定政府債務管理製度,按規定管理政府融資;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會計規章製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負責財政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的論證、評估,對項目工程預(結)算進行評審,監督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十六)負責縣本級財政工程網絡建設、管理、維護,負責惠農補貼資金及民生資金的審核和信息化發放。
(十七)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依法對財政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十八)負責縣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金的管理,依法組織對縣域範圍內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進行社會救助。
(十九)製定落實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全縣財政幹部教育規劃,組織全縣財政幹部的培訓工作。
(二十)負責財政宣傳工作,組織財稅信息的搜集、處理和分析。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值日值勤、文電上傳下達、會務辦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全局的行政、財務、接待、辦公設施、設備購置、車輛管理、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計劃生育、社會維穩、環境衛生、安全保衛工作。
(二)綜合計劃股(縣津補貼辦公室)
承擔物價、移民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負責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有關工作;參與研究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和調整方案的設計;製定津貼補貼規範管理的規章製度和縣屬單位津貼補貼及獎勵發放方案並組織實施;測算工資調整對全縣財政支出的影響並提出相關的改革建議;參與製定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福利待遇政策。
(三)稅政法規股
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及省級有關財稅法規;負責做好國家財稅政策研究分析,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財政法製宣傳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負責一般增值稅退稅初核申報工作;分析反饋有關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縣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
(四)預算股
組織擬訂縣級財政體製、預算管理製度;編製全縣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編製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建議和改革措施;編製年度縣本級財政收支計劃草案,匯總年度財政預算;承擔縣直部門預算布置、審核、批複、調整及公用經費支出標準體係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財政的轉移支付工作;辦理縣與鄉鎮財政體製結算事項;承擔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的具體工作。
(五)國庫股
負責國庫管理和總預算會計工作;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訂國庫管理製度、國庫集中收付製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的編製匯審上報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收入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接受審計的聯絡、協調、配合工作;參與國債發行的管理,負責地方債券的發行與兌付。
(六)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製度;負責製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負責縣直行政基建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股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生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製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的有關專項資金;負責縣本級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經濟建設股
承擔交通、國土、房產、建設、環保、糧食、供銷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全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製度;承擔有關財政政策性補貼資金管理與發放及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中小商貿企業、農村物流、服務業發展等專項資金管理;負責新能源發展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縣級交通行業的財政投資及補助、國有資產資源收益以及相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全縣交通建設規劃擬訂及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級交通發展資金的籌集、管理及安排使用。
(九)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研究擬訂財政支農和財政扶貧政策製度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
(十)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社會保障、就業、民政及醫療衛生經費支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製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編製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股
承擔經濟和信息化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研究提出縣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政策建議;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企業虧損補貼;組織實施企業財務製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製工作;負責有關縣屬企業財務監管,推行現代企業製度。
(十二)對外經濟貿易股
承擔商務、旅遊、外事等方麵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管理有關專項資金並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執行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管理製度及辦法,承擔貸(贈)款的具體管理工作;擬定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管理製度。
(十三)會計管理股
負責全縣會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製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會計製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聯係指導會計學術理論研究及相關學會等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四)人事教育股
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幹部隊伍建設;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係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十五)金融與債務股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金融宏觀調控、金融類企業管理的政策和製度;參與製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製度,研究提出促進金融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製度,負責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製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承擔地方政府性融資管理工作;負責涉農等政策性保險的相關工作。
(十六)績效評價股
研究製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政策、製度和辦法,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係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評價資料信息庫,研究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為製定財政政策和分配財政資金提供依據。
(十七)資產管理股
研究製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監管等製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係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承擔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界定、資產清查、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監管工作;承擔糾紛調處、行政仲裁和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工作;指導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產權交易手續。
(十八)財政監督檢查股
負責擬定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和製度,研究擬訂強化財政監督檢查的建議或措施;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製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提出完善財稅法規、財會製度和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財政預算的編製與執行,以及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對違反財稅法規、政策和財經紀律、財務會計製度的行為進行檢查處理,並依法做好違規款項的收繳入庫工作;負責對國有資產、地方金融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和政府債務收支行為等其他領域的監督檢查;受理違反財稅法規、政策、製度的重大舉報案件。
(十九)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編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股室負責人19名。
原定12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暫保持不變。
五、其他事項
(一)撤銷機構
衡山縣財政監督檢查局
(二)縣財政局下設機構的三定規定另行批複。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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