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交通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計劃使用管理辦法
為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交通建設項目(是指已列入國、省、市、縣交通規劃和計劃的項目,建設管理納入交通行業管理)規範管理和固定資產財政性資金安排計劃合理使用,推進交通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明確職責,突出重點,提高效率,特製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山縣交通運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山辦〔2019〕33號)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交通運輸局負責提出全縣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縣級財政資金安排計劃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公路、橋梁、渡口、隧道的行業管理,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要求,交通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必須依據交通建設規劃、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進行編製。
各鄉(鎮)、縣建設養護中心及有關單位要求列入交通建設年度計劃的工程項目(包括新建、窄路加寬、大中修養護、安保工程、危橋改造等),須在每年2月下旬前以正式文件上報縣交通運輸局計劃統計股。上報項目由交通運輸局組織相關單位現場核實,提出初步意見,與縣財政局對接,確定財政預算資金後,統一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根據批準的建設計劃,下達年度建設計劃項目。
(二)項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建設單位負責,並根據縣交通運輸局下達的建設標準與規模,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初步(或施工圖)設計工作報局計劃統計股按有關程序上報或組織評審。
二、項目建設管理
(一)實行工程項目上報製。各單位項目報批編製的施工圖設計、招投標文件、交竣工驗收資料、工程預決算、第三方清單標底價的審核以及工程變更等,必須先上報交通運輸局基本建設股初審並備案,經縣交通運輸局研究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應當科學組織管理,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機製,完善工程項目管理製度。
(三)實施合同管理製度。建設單位和建設從業單位要簽訂工程承包或者技術服務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產合同,明確職責。
(四)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市場準入規定》。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滿足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規範化招投標,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交通建設市場體係。縣交通運輸局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招投標實施管理和監督,並對進入縣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對施工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對私自發包、指定分包、串通投標、泄漏標底、肢解工程的行為將列入"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施工單位將拒絕其進入縣交通建設市場。
(五)交通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並進行。項目設計文件由縣交通運輸局在權限範圍內進行審批。
(六)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交相關材料,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七)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後、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八)縣交通運輸局基本建設股和縣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在建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巡查。檢查參建各方建設行為,項目質量與安全管理情況,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製度落實情況,並將檢查情況以書麵形式予以通報。參建各方不良行為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以項目為單位,記入衡山縣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行為不良台賬,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縣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後,建設單位要及時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由縣交通運輸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交、竣工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可以合並進行,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並驗收。
三、建設資金的管理
(一)工程建設資金。工程建設項目資金按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即按合同要求計量支付。
委托實施或給予資金補助的項目,按年度計劃或合同協議、工程質量和進度支付。原則上按工程進度進行撥款。
(二)養護資金按合同和計劃文件支付。實施建設資金撥付審批聯簽製度。
(三)實行工程決算審查製度。工程交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按合同價的5-10%預留工程款(用於工程竣工決算審查後的資金清算),按農民工工資2%預留工程款。同時編製工程竣工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查。經縣財政局下達審查決定的竣工決算,方可作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以及核銷工程投資和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四)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製度(質量保證金為合同價的5%,廉政保證金為合同價的3-5%)。工程交竣工驗收合格且缺陷責任期滿後(一般為2年,合同另有規定的按合同執行),按合同支付剩餘質量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
(五)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或停撥建設資金。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序的。
2.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3.建設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發生擠占、挪用、截留的。
4.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5.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的。
6.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7.未按規定要求報批、報送進度報表、報送基建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實的。
8.超概算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或調整概算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9.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範的。
10.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由衡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衡山縣交通運輸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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