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5-01019
山政辦發〔2015〕41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6日
衡山縣農業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農業局(掛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原縣農業局、原縣委農村工作部(縣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縣農業局。
2.將縣畜牧水產局、縣農業機械管理局、原縣農村經營管理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農業局,由縣農業局委托其相關單位履行。
3.將原縣商務局(招商局)承擔的對牲畜定點屠宰的管理職責整體劃入縣畜牧水產局。
(三)增加的職責
1.負責全縣農口及涉農單位農村改革的牽頭、協調、指導、綜合、督促檢查。
2.負責農口係統農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調度、督查、考評。
(四)進一步明確和加強的職責
指導協調全縣扶貧開發工作,抓好扶貧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監督,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監督農村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縣農業、農村發展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農村改革的牽頭、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製機製改革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業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文明村鎮建設和鄉風文明建設。
(三)貫徹執行國家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我縣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製定,組織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辦理農業行政審批事項。
(四)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體製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查處加重農民負擔、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案(事)件。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五)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和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後與財政部門共同製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口係統項目和專項資金。
(六)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的規劃、協調、指導、服務工作,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的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係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製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係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負責管理全縣蔬菜產業發展和城鎮蔬菜產銷工作。安排蔬菜資金和物資,負責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製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和工作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係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食用菌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實施農機惠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標準。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係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複。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采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係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製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係和農業產業技術體係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境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係改革與建設。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業廣播電視教育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製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麵源汙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七)指導、協調農口係統農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協調全縣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監督扶貧項目和資金。
(十八)負責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和政務工作;承擔文秘、保密、信訪、工會、宣傳、計劃生育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網站和12316智慧平台的建設和維護;擬定機關有關規章製度;牽頭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牽頭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二)綜合股
負責貫徹國家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我縣的發展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製定;承擔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職能,對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三農”綜合調查和各類專項調查;起草農業農村工作方麵的重要文件和綜合性材料;承擔農村改革發展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工作,參與製定農村改革發展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及改革發展態勢,協調解決經濟運行及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收集、綜合、反映農業農村工作動態與信息;總結並推廣農村改革發展的經驗和典型;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工作的考核評價;配合有關部門抓好農業農村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牽頭對農村改革工作開展督查督辦,對農村改革成效進行評估。
(三)財務股(縣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負責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提出全縣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縣規劃和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農口係統項目審查、申報、下達和監督管理;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配合做好行業扶貧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承擔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後與財政部門共同製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局係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歸口管理國家、省、市、縣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草案,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落實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農村行政執法體係建設,配合組織實施農業農村法製宣傳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指導與服務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指導、監督農機、畜牧水產等部門履行本局委托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審批職能。
(五)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負責指導協調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抓好新農村建設示範工作,牽頭開展新農村建設考核工作;統籌新農村建設項目,並檢查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參與指導農村全麵小康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指導、協調、檢查、考核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鄉風文明工作;負責全縣文明村鎮建設的指導、管理、督查、考評;承擔縣農民體協日常工作。
(六)縣域經濟發展辦公室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製機製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與規劃建議,負責農口係統農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調度、督查、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域經濟年度考核工作,抓好縣域經濟情況綜合和典型推介,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業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負責涉農事項和決定的督查督辦及情況綜合工作。
(七)科技教育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係和產業技術體係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業教育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承擔指導農業麵源汙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工作;承擔實施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和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信息統計股
負責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係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采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農村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複。
(十)蔬菜股(縣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負責研究製定全縣蔬菜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和規劃,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蔬菜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蔬菜生產、科研、流通加工工作,做好蔬菜基地建設、蔬菜生產和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引進、推廣工作,參與擬訂蔬菜批發和菜食商場建設規劃;負責對全縣蔬菜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安排落實蔬菜資金,負責對全縣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指導食用菌產業的發展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農業產業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服務體係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糧油、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參與指導農產品物流業發展;指導協調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擬訂引導農民創業規劃計劃,組織開展示範工作;負責全縣農產品加工業的統計工作;擬訂促進全縣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承擔農業產業化國家、省級龍頭企業的申報推薦及運行監測和市級龍頭企業的初審申報及運行監測工作;參與指導農產品物流業發展;擬訂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和扶持項目進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進行執法監督;研究農村第三產業發展,負責擬訂第三產業扶持政策;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向第三產業轉移;負責農村第三產業規範化、標準化工作;承擔休閑農業指導管理工作;負責教育培訓農民工及技能鑒定工作。
(十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服務股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畜牧水產、獸醫、農業機械化等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編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工委書記1名,總農藝師1名,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1名,股室負責人13名。
原定2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暫保持不變。
五、其他事項
(一)與縣商務和糧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局負責糧食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擔負起糧食從生產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縣商務和糧食局負責糧食(含食用油)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二)縣農業局下設機構的“三定”規定另行批複。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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