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我縣1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23日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名稱:小台芒果;類型:食用農產品;規格型號:散裝;抽樣日期:2025-6-22;購進日期:2025-6-22;不合格項目:苯醚甲環唑項目,實測值為0.27mg/kg,標準值應為≤0.2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要求;吡唑醚菌酯項目,實測值為0.28mg/kg,標準值應為≤0.05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製及原因排查情況
2025年6月22日,當事人購進小台芒果5.04公斤,6月22日抽檢5.04公斤,小台芒果已使用完,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為62.5元。該批小台芒果不合格的原因發生在種植環節,產品在農藥使用超標。
三、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衡山果之源水果盛豪店(個體工商戶)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抽檢人員的抽檢工作和本局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十條【裁量基準】第1點: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造成危害後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後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之規定,可以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衡山果之源水果盛豪店(個體工商戶)作出如下處罰:警告。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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