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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山政複字[2025]14號
申請人:李x,女,漢族。
被申請人:衡山縣公安局店門派出所,住址地:店門鎮店門社區金星組。
申請人李x不服被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衡山縣公安局店門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機關於 2025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25年6月19日向本機關提出撤回對被申請人衡山縣公安局店門派出所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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