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公示操作細則

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公示操作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審計,提高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透明度,切實保護被審計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依據《衡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衡政辦發〔2017〕21號),結合我局審計監督工作實際,製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衡山縣審計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公示行政執法主體名稱、管轄事項名稱、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被審計對象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衡山縣審計局在行政檢查類、行政處罰類、行政強製類行政執法(審計監督)行為中全麵推行審計監督公示製度。  

第四條 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公示應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的職責、管轄範圍、內設機構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號和執法範圍等;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三)執法權限。公示行政處罰等職權範圍;

(四)執法程序。公示行政執法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製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救濟方式。公示行政執法對象依法享有的聽證權、申辯權、告知權、申請政府裁決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監督舉報。公開群眾投訴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被審計對象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審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被審計對象或行政相對人審計監督的依據、執法事由、審計紀律、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七條 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處罰的單位和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救濟途徑、審計決定書及編號等;

預算執行審計等大型項目可以采用綜合報告形式統一公開。

(二)行政強製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封存通知書等。

第八條 行政執法下達的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封存通知書等,除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決定,不予公開:

(1)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2)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4)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

(5)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審計決定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十條 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衡山縣審計局門戶網站,專設行政執法公示欄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後公開內容;

(二)開發新媒體。采用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現代信息傳播方式,公示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三)傳統媒體。利用市內主流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示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公示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流程圖,新頒布、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等,通過衡山縣審計局門戶網站具體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製股牽頭,組織相關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麵、準確梳理衡山縣審計局的職責權限、管轄範圍、內設機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司法局審核後公開;

(二)局法製股負責公示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被審計對象的監督,方便群眾查詢;

(三)衡山縣審計局新頒布、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可能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有關規範性文件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程序及時更新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後公開程序

第十二條 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事後公開程序包括:

(一)公開時限。行政執法下達的審計決定由局審計技術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公開期限。行政執法下達的審計決定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可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可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審計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時撤下公開的原審計決定,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製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衡山縣審計局相關股室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局審計技術股將相關股室的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後,按照行政執法公示程序,通過衡山縣審計局門戶網站相關欄目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工作。衡山縣審計局門戶網站建立與衡山縣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數據交換機製,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時推送。

第十五條 局審計技術股負責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製,對被審計單位反應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報送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三項製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後,以適當的方式澄清,及時更正,並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衡山縣審計局建立健全考核製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衡山縣審計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操作細則由衡山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三項製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操作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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