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戰略和政策;組織編製縣級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縣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製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製排汙總量建議,負責入河排汙口設置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全縣節約用水規劃,製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及河口、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製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研究擬定全縣農村飲水工作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有關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保護飲用水源和供水設施相關知識。
(十)指導縣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全縣水利資金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水利係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訂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十四)負責縣城防洪工程規劃的編製、修訂工作;負責城區防洪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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