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農貿市場布局規劃


一、規劃布局原則

1、強調區位差別,按需布局;

2、結合現狀,實事求是規劃;

3、規模適當,服務半徑合理;

4、適應市場需求,留有發展餘地;

5、服從上一層次規劃要求;

6、市場建設改造與馬路市場整治相結合。

二、規劃建設形式

根據衡山縣農貿市場的現狀建設情況和需求預測,本次規劃共采用4種建設形式,通過"新建一批、保留一批、改造一批、關閉一批"的舉措,來構建完善的農貿市場體係,促進農貿市場品質的提升,打造便民利民為民的農貿市場新格局。

三、農貿市場規劃布點

衡山縣全縣範圍內共規劃農貿市場38個(包含大型農貿市場2個,中型農貿市場23個,小型農貿市場13個),新建農貿市場19個(其中2個為改建),改造8個,保留11個,並取締馬路市場14個。

四、中心城區農貿市場規劃布點

在中心城區,規劃將形成各類農貿市場共存,以大、中型農貿市場為核心,小型農貿市場基本全覆蓋的農貿市場體係。

中心城區共規劃10個農貿市場(含1個大型農貿市場、6個中型農貿市場,3個小型農貿市場),新建農貿市場 5個(其中1個為改建),改造1個,保留4個,並取締馬路市場2個。

  各片區(片區範圍以各片區控製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範圍為參考)規劃布點如下:

  舊城區:規劃不再新增農貿市場,對開雲農副產品市場進行提質改造,可結合水果批發市場的搬遷進行擴建,並保留現狀的先農花園農貿市場、城南農貿市場和金盛華城農貿市場,遠期可根據城市開發進程結合居住小區的社區用房配套小型社區市場或生鮮超市。

  黃花新區:規劃新增1處農貿市場。由於片區規模不大,土地已基本供出,剩餘用地不多,根據現狀情況建議結合安置區底層或社區用房布置。遠期可根據城市開發進程結合居住小區的社區用房配套小型社區市場或生鮮超市。片區內主要依托綜合超市、社區市場以及周邊區域的農貿市場進行購買活動。

  開雲新城:規劃共新增2處農貿市場,在興業大道東側安置區內新增一處中型農貿市場,

在開雲大道以南白雲寺的西北側新增1處中型農貿市場,遠期可根據城市開發進程結合居住小區的社區用房配套小型社區市場或生鮮超市。

  環溪片區:規劃共新增1處農貿市場。即對衡山科技中等專業學校西側的一處頂棚進行改建,作為該區域以及黃花新區農貿市場的補充,同時保留現狀的兩路口農貿市場,片區東南側主要依托老城區的農貿市場和片區內配套建設的社區市場、生鮮超市。

  工業園區:規劃新增1處中型農貿市場,以滿足該片區內居民及住企職工的購買需求,同時方便部分企業職工下班以後的就近購買。

五、鄉鎮農貿市場規劃布點

  本次規劃在每個鄉鎮的集中建設區布局一個中型農貿市場,在結合各鄉鎮的區位、人口、行政區麵積以及市場現狀情況,合理布置少量小型農貿市場,構成農貿市場對鄉鎮的全覆蓋。鄉鎮共規劃28個農貿市場(包含1個大型農貿市場、17個中型農貿市場,10個小型農貿市場),新建農貿市場14個(其中1個為改建),改造7個,保留7個,並取締馬路市場12個。

六、規劃調整原則

  由於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受經濟發展狀況、城市建設狀況、居民消費觀念等因素的影響,故在農貿市場規劃、建設中存在調整的可能,但其調整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在城市遠期發展中,若部分居住區建成的居住用地內可容納人口與《衡山縣國土空間規劃》及各鄉鎮的國土空間規劃所確定的人口規模不符,即規劃確定農貿市場服務人口與該區域實際居住人口不符時,在保證其點位的基礎上,可調整其等級、服務半徑、服務人口、建設規模等指標。

  2、在遠期城市規劃建設中,如果一獨立功能區出現大麵積的用地功能調整,特指由居住用地調整為其他用地性質,或其他用地性質調整為居住用地,必須根據調整方案對該獨立功能區及其周邊密切相關居住區範圍內的所有農貿市場按規劃確定指標進行整體調整。

  3、在保證農貿市場服務半徑、服務人口、建設規模的基礎上,允許農貿市場在200米範圍內進行點位調整。如農貿市場調整範圍超過以上規定,應對該農貿市場所處的功能區範圍內的所有農貿市場按規劃確定指標進行整體調整。

  4、由小規模農貿市場調整為大規模農貿市場的原則上在滿足國土、規劃及其他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調整;由大規模農貿市場調整為小型農貿市場的必須對其所處功能區範圍內的所有農貿市場按規劃確定指標進行整體調整。

  5、上述任何形式的調整必須經衡山縣商務和糧食局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整。

七、大、中型農貿市場開辦條件

  1、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相關規定。

  2、大、中型農貿市場的點位、開發強度、服務半徑、服務人口、建築麵積、經營麵積、配建停車位數應符合本規劃相關規定。

  3、大、中型農貿市場為室內市場,其建築物應為框架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

  4、市場內攤位麵積不低於55%。

  5、市場經營範圍、內部設施、環衛要求、消防要求、管理措施應符合《衡陽市城區農貿市場建設標準》或《湖南省鄉村集貿市場建設規範》的要求以及衡山縣的相關行業標準。

八、小型農貿市場開辦條件

  1、小型農貿市場可根據區域居民實際需求合理布置,但不能臨國道、省道、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幹道。

  2、小型農貿市場的服務半徑、服務人口、建築麵積、經營麵積、配建停車位數應符合本規劃相關規定。

  3、小型農貿市場可不單獨占地,在建築物底層配建式室內市場。如需單獨占地建設,其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相關規定,其開發強度需本滿足規劃相關規定。

  4、小型農貿市場應設置於商業服務業設施建築底層。在無條件區域,可設置於居住建築底層, 但需經過該居住建築業主委員會同意。

  5、市場經營農副產品的麵積不低於70%。

  6、市場經營範圍、內部設施、環衛要求、消防要求、管理措施應符合《衡陽市城區農貿市場建設標準》或《湖南省鄉村集貿市場建設規範》的要求以及衡山縣的相關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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