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培育商貿流通限上企業
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我縣商貿流通限上企業培育工作,推動企業發展壯大,全麵推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戰略部署,大力實施規模以上商貿流通企業培育行動,挖掘消費潛力,進一步提高限上企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
二、主要目標
堅持目標引領,緊盯市對縣下達的年度新增商貿流通限上企業目標任務數,力爭到“十四五”末,全縣商貿流通限上企業達到100家以上。
三、優惠政策
(一)大力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
1.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在辦理銀行帳戶、資產過戶、涉稅事宜等相關手續,以及辦理原有許可審批事項延續手續時,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有關部門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按照變更或“一廢一立“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相關費用。(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各相關單位)
2.指導和扶持達到規模標準的商貿流通個體戶變更為企業法人(即: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法人單位、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單位、年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並簡化、優化登記手續。積極引導營業收入已達規模但未“入規入統”的企業“升規”,已達到規模的商貿流通單位注冊登記時原則上不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組織;對個體戶轉為法人企業後稅負若高於原稅負的或規模以下商貿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商貿企業後稅負若高於原稅負的,前三年高出部分的地方留成分別按照100%、80%、50%的標準,由縣財政予以補助,同一市場主體僅可享受一次。(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商糧局、縣統計局)
3.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在不影響其他企業名稱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最大限度保留原個體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特點。不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有效期內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可繼續使用。轉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允許其繼續使用原名稱。支持個體戶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權等權益轉移至轉型企業名下(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
4.對轉型後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減免政策和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政策。(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縣稅務局、縣商糧局、縣文旅廣體局等有關部門)
5.對轉型後確實困難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轉型前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後的企業之間劃轉土地和房屋權屬,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享受契稅優惠稅收政策的免征契稅和免收手續費;對轉型企業的納稅人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責任單位:縣稅務局)
6.通過委托第三方記帳專業機構的方式,為轉型後企業提供不短於1年的代賬服務,扶持轉型後企業建立財務製度,由企業注冊登記機關負責審核申報和製定委托服務計劃,報政府批準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資金並撥付。(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
7.“個轉企”後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向稅務部門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責任單位:縣稅務局)
8.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後的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勞動力)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除對距法定退休時間不足五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時年齡為準)。對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責任單位:縣人社局)
(二)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升級為規上(限上)企業。
1.推薦參加評選。優先推薦商貿流通限上企業或法人參加全縣“勞動模範”、“明星企業家”、全市商務“誠信星級評定”等評選活動,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商貿流通限上優秀企業家代表作為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優秀企業負責人參加市縣兩級組織的企業家培訓。(責任單位:各成員單位)
2.享受財政獎勵。首次認定的規模以上商貿流通企業,按照《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踐行“三高四新”戰略優化企業獎補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衡政辦發〔2021]15號和《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踐行“三高四新”戰略優化企業獎補投入助推“五興六強”現代化新衡山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山政辦發〔2021]40號)規定,每戶給予一次性2萬元達規入統獎勵;凡能及時、準確完成統計報表的企業統計人員,按200元/月發放統計工作通訊費補貼(大個體報數人員按100元/月標準計發統計工作補貼),年底按10%和30%比例評定先進企業、先進個人,並對獲得先進企業和先進個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600元。新認定的商貿流通限上企業,自入規當年起的兩年內退出商貿流通限上企業的,其達規入統獎勵及新增稅負補助應退回受益財政。(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商糧局、縣財政局、縣統計局)
3.全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13號公告)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有關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落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根據《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縣委《衡山縣關於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規定》(山委〔2018〕4號)文件規定,落實相關財政、稅費政策和獎勵政策。(責任單位:縣稅務局、縣商糧局)
4.享受各項扶持政策。在庫商貿流通限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在滿足政府采購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列入政府采購名錄;支持和引導企業積極參加各級政府組織的展銷會、產品推介會、貿易洽談會和招商引資活動,給予企業參展經費支持;享受發展電子商務支持政策;搭建龍頭企業和培育庫企業的溝通橋梁,積極推介培育庫企業為龍頭企業提供配套服務。(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商糧局、縣文旅廣體局)
四、組織實施
(一)完善工作機製。建立商貿流通限上企業培育工作製度,形成縣級統籌,縣商糧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統計、市場監管、稅務、財政、高新區、住建、教育、醫保等多部門協同合作的工作機製,按照“限上企業抓增長、上限企業抓入庫、近限企業抓培育、新建企業抓跟蹤”的總體思路開展工作,落實責任分工。
(二)建立企業培育庫。全麵摸底排查商貿流通限上企業及達標個體戶發展現狀,建立商貿流通限上企業培育庫,把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產業政策、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列入培育庫進行重點培育、重點扶持。對已進入培育庫的企業建立穩定長效的溝通渠道,幫助企業化解經營和轉型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企業發展做大做強。
(三)完善注冊登記服務。高新區管委會引導園區內經營規模達到商貿流通限上標準的企業成立銷售公司;縣住建、教育、醫保等部門要積極引導各領域內達規的建材店、學校食堂、藥店轉型為法人單位,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登記為企業的行業仍以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經營的,限期轉型升級為企業,逾期不轉者須變更經營範圍。
(四)規範培育入統工作流程。按照調查摸底、入庫管理、分類指導、重點培育、企業申報、審核上報、批準入統的流程做好新增商貿流通限上企業入統工作,及時完善達標企業的申報資料,做到一月一申報。規下升規上的企業,在每年10-12月規定時間內完成集中申報。
(五)加強考核評價和績效獎勵措施。
1.將商貿流通限上企業培育工作納入各鄉鎮和相關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日常考核,要對鄉鎮、相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定期調度通報。聚焦淨增數、新增數、目標完成率和“入規”企業質量等,對成效明顯尤其是淨增商貿流通限上企業數量明顯提升的鄉鎮、單位予以表彰,對落實不力,推進緩慢的鄉鎮、單位通報批評。
2.對主動作為、積極協同配合完成新增入庫的“社零”工作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每成功新增入庫一家企業一次性獎勵2000元,由縣商糧局按照當年度新增入庫的實際名單,向縣政府據實申請同意後,由縣財政局統一核撥至縣商糧局發放。
(六)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引導,積極推廣好的經驗和典型案例,為規模以上商貿流通企業培育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縣商糧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商務和糧食局牽頭適時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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