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4-01004
山政辦發〔2024〕31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
發展的若幹措施(試行)》的通知
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垂直管理單位:
《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措施(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
發展的若幹措施(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工作的相關決策部署,全麵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優化房地產政策,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以下措施。
一、優化商品住房計容及銷售麵積計算方式
優化房地產商品住宅計容方式,探索商品住宅建築以套內建築麵積(專有建築麵積)進行計價銷售。嚴格按照《<衡陽市國土空間規劃行政技術準則(2020年修訂版)>修訂增補部分條款》(衡資源規劃發〔2024〕14號)文件開展規劃方案審查。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房地產企業可先將規劃方案送規劃主管部門"預審",經"預審"後再報送"工改"係統按流程審批。(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
二、優化房地產用地供應
控製住宅用地供應總量,推進土地片區開發,加強優質學校、醫院等配套公服設施建設,優先供應配套成熟的優質土地。對周邊配套不完善的地塊,在土地出讓時可以明確由土地競得人按照規劃配套新建學校、道路、公園等基礎設施。
允許土地出讓價款分期支付。對於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50%出讓價款後,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發報建手續,付清剩餘50%的出讓價款後,可按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實施現房銷售的項目,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前繳清剩餘50%的土地價款。分期支付土地價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經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2年內全部繳清。(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
三、盤活房地產用地資源
實施房地產用地"帶押過戶",推動可跨銀行辦理覆蓋房地產用地等各類不動產的"帶押過戶"業務。鼓勵企業充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對於因規劃調整或企業經營困難或破產等原因無法全部開發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可按規定分割宗地;對於企業無法繼續開發的部分,支持依法轉讓、協商收回或置換,經政府批準後簽訂補充協議。
對已出讓尚未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開發建設但未售的空置商業項目,經批準可按"商改住"進行規劃修改,補繳土地出讓金後,變更土地規劃條件,並可降低商住配比。(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
四、鼓勵商品房現房銷售
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現房銷售模式。鼓勵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高現房銷售項目開發貸額度、延長開發貸期限、降低開發貸利率,對現房銷售項目購房業主的首套按揭優先受理、優先審批。(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金監局衡山支局、縣金融服務中心)
五、加大房地產金融、信貸支持
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15%。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名下在衡山縣城區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使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以舊換新""以租換購"的可相應核減住房套數,滿足首套住房認定標準的,享受"認房不認貸"政策。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原7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對大專及以上學曆畢業生畢業3年內在衡山縣行政區劃內落戶或就業的,最高貸款額度按當前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30%;對我縣引進人才、三孩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按當前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50%。在我縣購買新建商品房可提取父母或子女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我縣購買保交樓項目新建商品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時限,經購房職工提出書麵申請及承諾後,由購房合同備案之日二年(含)內放寬至四年(含)內。
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推薦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將商業銀行的存量住房按揭貸款轉為"商""公"組合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推動異地公積金互認覆蓋範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支付購房首付款。(責任單位:金監局衡山支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金融服務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衡山縣管理部)
六、推行"房票"安置方式
依法征拆形成的安置問題,鼓勵優先采用"房票"安置。政府給安置戶發放"房票",協商房地產企業團購商品住房現房作為安置房源,由安置戶在安置房源中自主購買,解決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問題。鼓勵房地產企業接收房票,購房人持房票購房網簽後,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節點核算可兌付資金,經縣住建部門核算認定後,視同相應資金已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參與使用房票的房地產企業,其持有的未兌付房票,結算後可用於支付新競得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出讓價款。(責任單位:縣征收辦、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稅務局)
七、化解地下車庫(位)庫存
啟動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的權屬登記工作,地下車位辦理不動產登記,可實施契稅減半補貼政策;將地下車庫(位)納入商品房銷售管理,積極促進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的銷售。辦理不動產登記後的車庫(位)可依法轉讓、出租、贈與、抵押。車庫(車位)新建配套規費按照住宅標準收取。商品房項目可銷售的產權車位可與商品住房同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並同步公示車位銷售價格和銷售方案。加快推行智慧停車係統,優化路內停車,規範停車管理。(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執法局、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審計局)
八、支持居民住房"以舊換新""帶押過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意向購房者可以簽訂三方合同,由購房者繳納新房意向訂金,訂金由縣住建局進行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約定時間內將購房者舊房售出的,購房者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新房買賣合同,支付新房房款;舊房在5個月以內未售出的,退還新房意向訂金,終止新房交易。出台存量(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全麵推行二手房"帶押過戶"。(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金監局衡山支局)
九、加大公共政策支持力度
下調存量(二手)房評稅價格,實行存量(二手)房網簽備案製度,住宅類存量房按當前係統評估價格下調10%,非住宅類存量房按當前係統評估價格下調25%。
調整建設單位自持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方式。建設單位自持物業應交存的首期物業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房屋竣工驗收備案前,以估價不低於2倍應交餘額的未售房產作限製銷售處理,或者將房產網簽至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名下作為擔保,並向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出具限期交存承諾函。
實施商品房契稅返回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在房交會、重要節假日等特定時段適當開展商品房契稅補貼返回政策。
優化政務審批服務,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調整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進一步規範我縣房地產企業、物業企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推動行業誠信體係建設,建立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機製,對房地產企業、物業企業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製度,對信用評價等級較高的房地產企業、物業企業采取激勵措施,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地下車庫(位)的物業維修基金等方麵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等措施。調整建設單位自持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方式。
水、電、燃氣、通訊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要大力支持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配套設施建設,根據進度支付配套設施工程款。開工前支付30%,完工交付時支付比例達到50%,一年內付清剩餘的50%。
在衡山縣城區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具有房屋不動產權證、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付款憑證、契稅繳納憑證之一的,均可作為購房戶及子女就學的房產方麵的依據。
鼓勵開發企業給予購房優惠,支持科研機構、產業園區、企事業等單位集中團購商品住房,團購價格不納入城市商品房價格監測範圍。
建立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繳存激勵和負麵清單製度,製定支持房地產項目"白名單"工作的商業銀行名錄,對支持力度大的,可在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繳存方麵給予適當傾斜。(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教育局、縣自然資源局、金監局衡山支局、縣金融服務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衡山縣管理部)
本措施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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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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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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