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讀懂《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 》 《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解讀 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5日 衡山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辦公室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2019〕6號)精神和有關部署要求,為確保我縣機構改革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準確把握省委、省政府批準的《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要求,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上來,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不折不扣落實深化機構改革各項任務。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把機構改革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任務,以加強黨的全麵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全麵推進體製機製創新,積極構建係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係,促進各方麵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體製機製保障。 二、實施內容 按照《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部署,此輪機構改革涉及六個方麵的任務: (一)調整優化縣級黨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 1. 建立健全和優化縣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製機製,組建或調整優化縣監察委員會和縣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縣委全麵依法治縣委員會、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縣委財經委員會、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縣委審計委員會、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 2. 加強縣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調整優化機構編製、公務員、新聞出版和電影、民族宗教、僑務、台灣事務、老幹部工作等管理職能和領導體製。 3. 新組建或調整優化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醫療保障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司法局、縣林業局、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縣審計局、縣商務和糧食局、縣信訪局、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等黨政部門。 (二)深化縣人大、縣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 切實加強人大對社會建設、監察、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製度和工作製度,完善縣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 2. 深入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縣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 3. 全麵完成各項群團組織改革任務,進一步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製度,推動群團組織去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優化機構設置、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係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置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與黨政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對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進行全麵清理,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置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事業單位不得再使用“委、辦、局、處”等稱謂。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具體調整、改革另行明確。 (四)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研究製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繼續推進和完善城市管理等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探索在更寬領域更大範圍實行綜合執法。按照一個領域最多一支執法隊伍的原則,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鄉鎮在綜合執法平台基礎上探索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 (五)深化鄉鎮機構改革 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製。夯實基層基礎,推動治理重心下移,進一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分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在機構限額內,對鄉鎮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設置作進一步調整優化,構建更好服務群眾、簡約精幹的基層組織架構。適應鄉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麵的力量和職能,優化機構設置,落實簡政放權,努力實現群眾辦事“隻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讓人民群眾增加更多的獲得感。 (六)強化機構編製管理剛性約束 強化黨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編製管理動態調整機製,統籌使用各類編製資源。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派出機構,清理設置不規範的機構編製和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製定完善“三定”規定,加快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繼續深化權責清單製度,實現權責清單與“三定”規定有機銜接。加大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執行機構編製管理法律法規,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堅決整治上級部門通過會議、文件、領導講話和項目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幹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製配備的行為。 三、實施步驟 全縣深化機構改革要按照縣委確定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把握節奏、盯住節點,積極穩妥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實。 (一)縣直部門機構改革實施步驟 1. 全麵動員部署(2019年3月)。召開全縣深化機構改革動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會黨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準確把握縣委的總體要求,明確機構改革的目標任務、路徑舉措,進一步統一思想、形成共識,穩步有序推進機構改革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 配備部門領導班子(2019年3月)。縣政府依法向縣人大常委會履行縣政府工作部門設置和調整法定備案程序。縣委編辦研究提出部門領導職數建議,縣委組織部提出擬任人選意見,縣委決定領導幹部,縣人大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備部門領導班子,同步加強黨組織建設。 3. 新組建部門掛牌(2019年3月)。縣委辦公室牽頭研究製定部門掛牌計劃,統籌各新組建部門的掛牌要求和時序,縣委改革辦、縣委編辦、縣政府辦公室等部門配合做好具體工作;縣委編辦負責統一刻製印章;縣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後勤保障組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落實黨政部門辦公場所,確保各新組建部門按要求集中統一辦公。 4. 推進人員轉隸(2019年3月)。按照“先轉隸、後‘三定’”的原則,縣委組織部會同縣委編辦擬定人員轉隸方案,縣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轉隸組會同劃入劃出部門抓好人員轉隸工作的落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轉,不出現空檔。組建轉隸過程中,要切實做好經費資產處置、經費預算調整、檔案移交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印章廢止和啟用等相關工作,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製,切實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新組建部門運轉順暢。 5. 製定部門“三定”規定(2019年3月)。按照中央、省、市政策文件要求,緊密結合衡山實際,縣委編辦研究製定縣直各部門機構編製職數框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編製及領導職數等),經縣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審定,作為起草和審核部門“三定”規定的基本遵循。各部門按要求起草本部門“三定”規定草案及說明,並按規定時間報縣本級改革組(設在縣委編辦,下同)初審。縣本級改革組初審形成送審稿,並按程序送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和進行合法性審查。經縣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按程序報縣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縣委工作機關的“三定”規定報縣委批準,以縣委辦公室名義印發;縣政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報縣委、縣政府批準,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6. 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2019年3月)。全麵清理縣直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並寫入行政機構“三定”規定。黨政機構改革中,因主管部門發生撤銷、合並、重組等改變或部分行政職能跨部門進行調整,其所屬事業單位需要改變隸屬關係的,隨主管部門改革調整相應進行劃轉和調整。 7. 驗收督查(2019年3月)。各部門“三定”規定印發實施後,縣委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委改革辦、縣委編辦、縣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組成聯合驗收組,開展驗收督查,督促各部門按要求貫徹落實“三定”規定。 (二)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步驟 1. 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步驟參照縣直部門機構改革實施步驟執行,並結合本地實際穩步有序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實,確保2019年6月底基本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2. 穩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工作,理順條塊關係,建立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製。 四、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抓好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一)加強統籌協調。深化機構改革要嚴格按照省委、市委和縣委的決策部署有序推進。縣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機構改革重大事項,統籌機構改革組織實施,發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作用,增強改革的係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協調解決機構改革涉及的有關具體問題。積極發揮好部門黨委(黨組)的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機構改革始終,切實加強對本部門機構改革的統籌協調。 (二)壓實工作責任。各級各部門要把抓改革落實作為政治責任,按照《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圍繞實施機構改革主要環節、關鍵步驟和工作任務抓好落實。縣直有關單位要成立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按照《衡山縣縣直機構改革工作任務分解表》,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緊完成轉隸交接、“三定”規定起草等工作,確保各新組建部門盡快運行。 (三)穩妥有序推進。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改革全過程,確保幹部隊伍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要加強宣傳引導,為推進機構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要堅持“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在新機構正式組建之前,原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繼續履行現有職責,確保工作不出現空檔。要妥善安排超配人員,不搞斷崖式的精簡分流人員。要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把握好節奏、步驟和力度,不能擅自行動,一哄而起,更不能搞變通,拖延改革。 (四)嚴明紀律規定。要堅持機構編製管理剛性約束,嚴格落實機構限額管理,按照科學配置、優化協同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核定機構編製,在不突破機構限額和編製總量的前提下推進機構職能調整。要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製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違紀違法的,一經發現,堅決查處。要完善監督機製,機構改革任務完成後,縣委派出督查組,重點評估督查方案落實、工作責任落實情況。要加強整改問責,督查發現問題並及時列出清單,明確責任,掛賬整改,確保改革方向不偏離、改革任務不空轉。 附件:1. 中共衡山縣委機構設置表 2. 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表 3. 衡山縣人大、政協機構設置表 4. 衡山縣縣直機構改革工作任務分解表
附件1
中共衡山縣委機構設置表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機關 |
| 辦公室 | 組織部 | 宣傳部 | 統一戰線工作部 | 政法委員會 | 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 全麵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 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 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 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 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職責由縣教育局承擔) | 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說明:中共衡山縣委設置紀檢監察機關1個,計入機構限額的工作機關8個(設在相關部門的議事協調的辦事機構不計入機構限額)。其中,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辦公室加掛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檔案局牌子;組織部加掛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老幹部局、公務員局牌子;宣傳部加掛新聞出版局(版權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統戰部加掛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加掛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牌子。
附件2
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表
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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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 發展和改革局 | 教育局 | 科 技 和 工 業 信 息 化 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財政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自然資源局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交通運輸局 | 水利局 | 農業農村局 | 商務 和 糧食局 | 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 | 衛生健康局 | 審計局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應急管理局 | 林業局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統計局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信訪局 | 扶貧開發辦公室 | 醫療保障局 | 行政審 批 服 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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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衡山縣人民政府設置機構28個。辦公室加掛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應急管理局加掛防汛抗旱指揮部牌子;林業局加掛油茶產業發展局牌子;人民防空辦公室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附件3
衡山縣人大、政協機構設置表
人大機構 |
| 政協機構 | ||||||||||||||||||||
常委會辦事 (工作)機構 | 專門委員會 |
| 辦事機構 | 專門委員會 | ||||||||||||||||||
| 辦公室 | 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
| 民族華僑外事委員會 |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 財政經濟委員會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 社會建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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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公 室 |
| 委員學習聯絡委員會 | 提案委員會 | 經濟科技和外事委員會 | 農業農村和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 文教衛體和文史委員會 | 社會法製和民族宗教委員會 | ||
說明: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加掛研究室、信訪室牌子;人大法製委員會與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合署辦公;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與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合署辦公。
附件4
衡山縣縣直機構改革工作任務分解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責任單位 | 落實措施 |
1 | 縣監察委員會與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 縣紀委縣監委 | 製定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縣監察委員會機關“三定”規定。 |
2 | 縣委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縣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委辦公室。 縣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委辦公室。將縣政府的外事工作職責和港澳事務管理職責一並劃入縣委辦公室,對外使用縣政府外事辦公事、縣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名稱。 組建縣委財經委員會。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委辦公室。 將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縣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並入縣委辦公室,對外使用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縣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名稱。 將縣委組織部的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劃入縣委辦公室,加掛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牌子。 縣委辦公室對外使用縣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縣國家保密局)、縣委機要局(縣國家密碼管理局)名稱,縣委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 縣委辦公室 | 製定縣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委財經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委辦公室(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縣檔案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 | 組建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縣委工作機關,加掛縣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牌子,由縣委宣傳部統一領導和管理。 | 縣委網信辦 | 製定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縣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三定”規定。 |
4 | 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審計局。 優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查、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不再保留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 縣審計局 | 製定縣委審計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審計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5 |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縣紀委,作為縣委工作機關。 | 縣委巡察辦 | 製定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縣委巡察辦“三定”規定。 |
6 | 縣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麵依法治縣委員會,縣委全麵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司法局。 重新組建縣司法局。將縣司法局和縣政府法製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司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縣政府法製辦公室。 | 縣司法局 | 製定縣委全麵依法治縣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司法局“三定”規定。 |
7 | 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作為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職責由縣教育局承擔。 | 縣教育局 | 製定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縣教育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8 | 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調整優化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領導體製,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對外使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名稱,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 縣委組織部 縣委編辦 | 製定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委編辦“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9 | 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將縣委老幹部局並入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老幹部局牌子。 | 縣委組織部 | 製定縣委組織部(縣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縣委老幹部局、縣公務員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10 | 縣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版權、電影工作。將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縣版權局)的新聞出版、版權、電影管理等職責劃入縣委宣傳部,加掛縣新聞出版局(縣版權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 縣委宣傳部 | 製定縣委宣傳部[縣新聞出版局(縣版權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11 | 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將縣政府辦公室的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和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加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對外使用縣政府僑務辦公室名稱。 | 縣委統戰部 | 製定縣委統戰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12 | 不再設立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 縣委政法委 | 製定縣委政法委“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13 | 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縣政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 縣委政法委 縣公安局 | 製定縣公安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14 | 組建縣自然資源局。將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縣城鄉規劃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製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縣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以及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縣城鄉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局 | 1. 製定縣自然資源局“三定”規定。 2. 完成下放涉及的相關機構編製調整工作。 |
15 | 組建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將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縣水利局的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汙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汙染職責,縣農業局(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監督指導農業麵源汙染治理等職責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不計入機構限額。 不再保留縣環境保護局。 | 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 | 1. 製定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三定”規定。 2. 完成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實行垂直管理涉及的相關機構編製調整工作。 |
16 | 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農業局(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不再保留縣農業局(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 縣農業農村局 | 製定縣農業農村局“三定”規定。 |
17 | 組建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將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縣版權局)的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縣交通運輸和旅遊局的旅遊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對外使用縣文物局名稱。 不再保留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縣版權局)。 | 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 | 製定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三定”規定。 |
18 | 組建縣衛生健康局。將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職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製定縣衛生健康局“三定”規定。 |
19 | 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等職責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製定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三定”規定。 |
20 | 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委、縣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縣水利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以及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加掛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製定縣應急管理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三定”規定。 |
21 | 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縣商務和糧食局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縣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不再保留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製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三定”規定。 |
22 | 組建縣醫療保障局。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縣醫療保障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醫療保障局 | 製定縣醫療保障局“三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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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組建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將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的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指導全縣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辦事公開)職責,以及縣直其他有關單位的政務服務、電子政務管理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製定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三定”規定。 |
24 | 組建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製定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25 | 組建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 製定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三定”規定。 |
26 | 重新組建縣林業局。將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的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加掛縣油茶產業發展局牌子,由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 縣林業局 | 製定縣林業局(縣油茶產業發展局)“三定”規定。 |
27 | 優化縣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職責。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入縣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縣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更名為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 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 製定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28 | 優化縣商務和糧食局職責。將縣民政局的救災物資儲備職責以及縣直其他部門的戰略和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職責劃入縣商務和糧食局。 | 縣商務和 糧食局 | 製定縣商務和糧食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29 | 縣信訪局由縣委工作機構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信訪局 | 製定縣信訪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0 | 縣交通運輸和旅遊局更名為縣交通運輸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縣交通運輸局 | 製定縣交通運輸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1 | 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製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2 | 保留的機構:縣政府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水利局、縣統計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所列單位 | 製定所列單位“三定”規定或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3 | 深化縣人大機構改革。組建縣人大民族華僑外事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組建縣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縣人大法製委員會與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合署辦公;組建縣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組建縣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組建縣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加掛研究室、信訪室牌子。 不再保留縣人大常委會研究室、信訪室。 |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 製定縣人大機關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4 | 深化縣政協機構改革。組建縣政協委員學習聯絡委員會;組建縣政協提案委員會;組建縣政協經濟科技和外事委員會;組建縣政協農業農村和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組建縣政協文教衛體和文史委員會;組建縣政協社會法製和民族宗教委員會;將縣政協研究室並入縣政協辦公室。 | 縣政協辦公室 | 製定縣政協機關機構編製調整文件。 |
35 | 深化群團組織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製度,推動群團組織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這條主線,強化問題意識,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改革,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優化機構設置、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製,更好適應基層和群眾需要。 | 縣直相關群團組織 | 製定並組織實施相關群團組織改革方案,按要求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
36 | 全麵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事業單位不得再使用“委、辦、局、處”等稱謂。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縣委組織部 縣委改革辦 縣委編辦 縣財政局 縣人社局等相關部門 | 結合本輪機構改革及部門“三定”規定製定工作,推動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回歸行政機關。結合事業單位劃轉行政職能情況,提出相應的機構編製調整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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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研究製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繼續推進和完善城市管理等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探索在更寬領域更大範圍實行綜合執法。 | 縣委組織部 縣委改革辦 縣委編辦 縣司法局 縣財政局 縣人社局等相關部門 | 1. 落實中央關於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等部署要求。 2. 做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 |
38 | 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做好鄉鎮機構改革與縣級機構改革銜接,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製,分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 | 縣委組織部 縣委改革辦 縣委編辦 | 指導鄉鎮機構改革,研究起草鄉鎮機構改革方案,報市審批。 |
39 | 嚴格機構編製管理,清理設置不規範的機構編製和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製定完善“三定”規定,加快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繼續深化權責清單製度,實現權責清單與“三定”規定有機銜接。加大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執行機構編製管理法律法規。 | 縣紀委監委 縣委組織部 縣委改革辦 縣委編辦 縣委巡察辦 縣財政局 縣人社局 縣審計局 | 1. 強化黨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 推進機構編製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建設。 3. 嚴格機構編製管理權限和程序。 4. 加大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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