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9年度部門預算編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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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門概況 

第二部分:預算單位構成

第三部分:預算收支總體說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第五部分:國有資產占用說明

第六部分:重點項目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

第七部分: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部門概況: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責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的職責

1、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承擔的城市市容秩序、環境衛生、渣土管理、園林綠化等管理職責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承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3、將人民防空工程宏觀管理職責劃入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4、將原縣房產管理局承擔的房屋登記職責劃入縣國土資源局。

(三)整合的職責

將原縣房產管理局承擔的除房屋登記以外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新型城鎮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谘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新型城鎮化、房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鄉鎮新型城鎮化的目標管理考核。

(二)承擔推進住房製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辦法,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製度改革;編製縣本級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負責組織有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規劃、申報、資金安排、建設並組織實施;參與核定廉租房租金標準和經濟適用房的銷售指導價格;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工作;組織指導縣城棚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城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承擔全縣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檢驗檢測等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審核、報批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全縣勘察設計市場監管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及其谘詢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全縣各類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的設計審查,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鄉規劃的編製工作。

(五)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相關公用事業設施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牽頭組織綜合驗收;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及製品構件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報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相關公用事業設施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城區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危舊房屋安全鑒定和等級評定工作;協調規劃部門編製城區危舊房屋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六)承擔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業的建設、維護、運營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供水、節水、汙水處理、縣城排澇、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房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負責城區自來水用戶的汙水處理費征收;負責協調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建設;參與毗鄰房屋安全糾紛的調解工作。

(七)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省級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的管理製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規範房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商品房屋預售、銷售管理及預售資金的監督;負責商品房的預售製訂、驗收備案;監督管理房產開發市場、房產交易市場、物業管理市場、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和商品房屋租賃市場;負責房產谘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前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全縣房產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產市場監測、調控、研究、預警預報體係建設和信息發布;配合相關部門管理房產價格和房產廣告。

(九)承擔指導村鎮建設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縣村鎮建設;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全縣風景名勝區建設規劃,並負責其建設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世界(國家)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和曆史文化名城(鎮、村)、景觀旅遊名鎮(村)和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治理;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承擔全縣物業管理行業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培育和監督物業管理市場;負責審定、審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代收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縣城房屋維修養護和售後服務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建築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應用;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二)參與縣本級城建資金計劃的編製和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審查和項目竣工結算的初審;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工程建設、公用事業、市政管理、房產管理相關規費的征收;負責建設行業勞保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導、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管各行業綜合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

(十三)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係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初審、評定、報批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麵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文電、會務、機要、聯絡、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傳真、保密、印章、信訪、維穩、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檔案管理;擬定機關內部規章製度;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信息綜合股

承擔信息、綜合、督查督辦、目標考核、宣傳報道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和參與重大調研工作;負責擬訂本係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建設工程、住房保障信息係統;負責本部門信息係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及信息安全管理;負責局管各行業綜合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協調督辦電子政務工作。

(三)組織人事股

負責本係統幹部的考察、考核、培訓、調配、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本係統的機構編製、人事、工資、晉升、福利待遇、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係統內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幹部職工隊伍教育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深改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五)建設管理股

研究製訂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對全縣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的規範和指導,對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項目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和施工項目監察;負責工程報建、施工許可;負責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谘詢單位的資格審查或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外地入衡施工企業的登記和管理;參與建築業農民工的勞務工資糾紛調解;負責工程使用安全和房屋建築質量安全生產,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指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財務審計股

負責編製住房和城鄉建設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統籌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調度、使用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承辦局機關和局下屬單位固定資產的清產核資、財務監督、檢查、審計和統計工作。

(七)政策法規股

負責局及下屬單位草擬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修改、上報工作;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及下屬單位和執法人員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等行為的監督與檢查;負責受理建設行政執法相對人投訴、申辯及組織主持行政聽證;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組織或參與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和執法監察,指導監督相關單位對施工現場和建設市場的行政處罰決定;負責協調處理拖欠工程款、行業工人工資及維護行業工人合法權益的工作;負責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法規的宣傳、谘詢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抓好普法學習教育工作;組織全縣市政基礎設施的竣工綜合驗收。

(八)公用事業股(縣給排水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服務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用行業優質服務、質量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大型環衛設施的建設;負責城市雕塑建設;負責全縣供水、排水、節水、汙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汙水處理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負責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負責給排水安全工作;監督市政管理工作。

(九)物業管理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負責製訂全縣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實施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章、政策的擬訂;負責全縣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用房核定工作;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代收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縣城房屋維修養護和售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以及備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研究和製訂工作;負責物業服務糾紛的調處工作。

(十)房產市場管理股

負責全縣房產市場監測、調控、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城鎮房屋交易監管,商品房銷(預)售及合同備案管理;負責城鎮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產谘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前的糾紛調解;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房產價格、房產廣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產開發項目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聯係房產業協會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十一)科技與建築節能股

負責貫徹國家、省有關節能與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標準、政策。組織擬訂局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行業內建築節能工作,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負責本行業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建築節能、城鎮節能減排和建築節能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二)勘察設計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建設部門發布的勘察設計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谘詢業市場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審核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審查;指導勘察設計專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谘詢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城鎮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十三)招標辦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依法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做好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相關資料備案;初審評標專家資格和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報等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合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合同跟蹤管理。及時受理招標投標中的投訴,調解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2019年部門預算編製範圍的二級預算單位4個,包括:

1、衡山縣建築工程管理局

2、衡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3、衡山縣市政管理所

4、衡山縣路燈管理站

三、部門收支總體情況

2019年部門預算包括本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在內的匯總情況。收入包括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基本運行的經費,也包括專項經費。

(一)收入預算,2019年年初預算數2163.07萬元,其中:經費撥款1348.07萬元,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315.00萬元,基金預算撥款500.00萬元。

(二)支出預算,2019年年初預算數2163.0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837.58萬元(工資福利支出790.06萬元、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46.50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1.02萬元)、項目支出1325.49萬元。

全年預算收支平衡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

2019年局本級1個行政單位,以及下屬4個二級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撥款46.50萬元。

2、“三公”經費預算

2019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42.10 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26.6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15.50萬元,因公出國(境)費0 萬元。

3、政府采購情況

2019年我局及下屬二級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 236.00 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174.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預算 62萬元。

五、國有資產占用說明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2018年年末固定資產總額1147.04萬元。其中土地房屋859.35萬元,通用設備價值231.55萬元,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56.15萬元。

六、重點項目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

2019年住建局共申報項目5個(其中:住建局本級1個,路燈管理站1個,市政管理所1個、質監站1個、建工局1個)。全部編製了項目績效目標結果,項目績效目標編製率為100%。納入經費撥款金額1348.07萬元,納入預算管理非稅收入金額315萬元,基金預算撥款500萬元。並及時做好績效評價自評,結果為良好。

七、名詞解釋

1、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資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2、“三公”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和因公出國(境)費。其中,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以及燃料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支出;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等支出。

3、基本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需的最基本的支出,具體包括工資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4、項目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務目標所需的經費支出。


       附件:

2019年住建係統預算對外公開表(單位)(1).XLS

                                                                                                                                      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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