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經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縣委、縣政府批準,現予以印發。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5日

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辦公室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2019〕6號),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衡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人防辦)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防辦)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麵貫徹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新型城鎮化、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谘詢業、市政設施建設方麵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新型城鎮化、人民防空、房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鄉鎮新型城鎮化的目標管理考核。

(二)負責住房製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推進住房製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辦法,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製度改革;編製縣本級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有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規劃、申報、資金安排、建設並組織實施;參與核定廉租房租金標準和經濟適用房的銷售指導價格;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工作;組織指導縣城棚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城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負責全縣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檢驗檢測等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審核、報批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全縣勘察設計市場監管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及其谘詢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負責全縣各類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的設計審查。

(五)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相關公用事業設施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牽頭組織綜合驗收;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及製品構件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報批安全生產許可相關手續,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相關公用事業設施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城區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危舊房屋安全鑒定和等級評定工作;協調規劃部門編製城區危舊房屋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六)承擔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業的建設、維護、運營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供水、節水、汙水處理、縣城排澇、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房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負責城區自來水用戶的汙水處理費征收;負責協調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建設;參與毗鄰房屋安全糾紛的調解工作。

(七)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省級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的管理製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根據國家批準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審批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重點防護目標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城市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參加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認可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負責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進行監督;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分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新建民用建築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改造、報廢、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拆除,遷移的審批。組織、協調和指導城市防空襲方案的製訂、群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訓練、疏散體係建設和管理。負責防空防災應急指揮平台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製縣本級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九)承擔規範房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商品房屋預售、銷售管理及預售資金的監督;負責商品房的預售製訂、驗收備案;監督管理房產開發市場、房產交易市場、物業管理市場、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和商品房屋租賃市場;負責房產谘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前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全縣房產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產市場監測、調控、研究、預警預報體係建設和信息發布;配合相關部門管理房產價格和房產廣告。

(十)承擔指導村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縣村鎮建設;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物業管理行業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培育和監督物業管理市場;負責審定、審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代收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縣城房屋維修養護和售後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全縣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建築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應用;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負責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建築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應用;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負責全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和行業管理及協調服務;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規劃、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和監督、檢查、管理;負責審核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資質認證;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使用。

(十四)負責建設工程消防相關工作。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十五)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發展。製定並實施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參與縣本級城建資金、人防建設經費計劃的編製和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和人防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審查和項目竣工結算的初審;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工程建設、公用事業、房產管理及人防設施相關規費的征收;負責建設行業勞保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導、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管各行業綜合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

(十七)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係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初審、評定、報批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麵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八)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文電、會務、機要、聯絡、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傳真、保密、印章、信訪、維穩、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檔案管理;擬定機關內部規章製度;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防空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戰時協調有關部門做人民防空疏散防護預案、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

(二)信息綜合股。承擔信息、綜合、督查督辦、目標考核、宣傳報道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和參與重大調研工作;負責擬訂本係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建設工程、住房保障信息係統;負責本部門信息係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及信息安全管理;負責局管各行業綜合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協調督辦電子政務工作。

(三)人事股。負責本係統幹部的考察、考核、培訓、調配、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本係統的機構編製、人事、工資、晉升、福利待遇、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係統內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幹部職工隊伍教育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協調聯絡,接受縣司法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監督指導。

(五)建設管理股。研究製訂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對全縣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的規範和指導,對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項目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和施工項目監察;負責工程報建、施工許可;負責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谘詢單位的資格審查或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外地入衡施工企業的登記和管理;參與建築業農民工的勞務工資糾紛調解;負責工程使用安全和房屋建築質量安全生產,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指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計劃財務股。負責編製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統籌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調度、使用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承辦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固定資產的清產核資、財務監督、檢查、審計和統計工作。

(七)政策法規股。負責局及下屬單位草擬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修改、上報工作;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及下屬單位和執法人員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等行為的監督與檢查;負責受理建設行政執法相對人投訴、申辯及組織主持行政聽證;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組織或參與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和執法監察,指導監督相關單位對施工現場和建設市場的行政處罰決定;負責協調處理拖欠工程款、行業工人工資及維護行業工人合法權益的工作;負責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法規的宣傳、谘詢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抓好普法學習教育工作;組織全縣市政基礎設施的竣工綜合驗收。

(八)公用事業股(給排水管理辦公室)。負責擬訂全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服務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用行業優質服務、質量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大型環衛設施的建設;負責城市雕塑建設;負責全縣供水、排水、節水、汙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汙水處理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負責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負責給排水安全工作;監督市政管理工作。

(九)物業管理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製訂全縣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實施物業管理相關政策的擬訂;負責全縣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用房核定工作;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代收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縣城房屋維修養護和售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以及備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研究和製訂工作;負責物業服務糾紛的調處工作。

(十)房產市場管理股。負責全縣房產市場監測、調控、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城鎮房屋交易監管,商品房銷(預)售及合同備案管理;負責城鎮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產谘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前的糾紛調解;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房產價格、房產廣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產開發企業和資質年檢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產開發項目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聯係房產業協會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十一)科技與建築節能股。負責貫徹國家、省有關節能與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標準、政策。組織擬訂局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行業內建築節能工作,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負責本行業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建築節能、城鎮節能減排和建築節能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二)勘察設計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建設部門發布的勘察設計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谘詢業市場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審核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審查;指導勘察設計專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谘詢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城鎮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十三)招標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依法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做好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相關資料備案;初審評標專家資格和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報等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合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合同跟蹤管理。及時受理招標投標中的投訴,調解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四)指揮通信股(工程管理股)。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製;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戰功能轉換措施製定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戰時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計劃實施和恢複損毀人民防空工程。組織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方案的製定、修訂並督促落實;擬定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空應急指揮平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協調和指導疏散體係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防護目標進行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群眾防空組織的組建、訓練,並擔負應急救援和搶險救災任務;戰時協助領導實施人民防空組織指揮,負責鳴放防空警報和保障指揮通信暢通;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控通信警報值勤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並推廣應用人民防空通信科技成果。

(十五)住房保障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製度改革政策,擬訂適合縣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編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組織指導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國有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監督鄉、鎮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經營和修繕,確保直管公共租賃住房保值增值;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製度改革信息、檔案和統計等工作。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防辦)機關行政編製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負責人15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8名,人員隻出不進,編製出一減一。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

1.衡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縣住房保障中心、縣房產管理中心職責整合)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56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任務:協助擬訂全縣住房製度改革和發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產業、房產市場監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開展全縣住房製度改革和發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產業、房產市場監管等工作。承擔全縣住房製度改革和發展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城區住房製度改革和發展的配套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執行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長遠建設規劃;承擔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含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規劃落實、建設(資金)籌措、年度計劃安排、年度任務下達和項目監督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執行全縣住房保障長遠規劃;協助落實全縣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措、儲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和動態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城區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工作;承擔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選配、收回、回購、租售、轉讓和租賃補貼的發放、調整、終止等工作。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支、物業管理購買服務及配套用房出租等運營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和附屬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工作及配套設施建設工作;承擔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的產權管理工作;協助全縣保障性住房安全鑒定工作;參與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和租金標準的製定;參與全縣企業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承擔全縣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等級資料的收集、初核等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動態監控;負責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收繳和解控;落實《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製度並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督促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落實《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製度;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期調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製度建設;建立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並及時整理、審核、錄入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備案;負責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建檔、入賬、撥付、使用、銷戶的實時監督。對全縣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規範和培育房產市場,建立房產市場的監測分析和預警預報係統;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發展研究課題;負責城區房屋麵積管理、樓盤表管理和房產測繪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估價,為政府製定房地產指導價格提供生成數據;建立、完善住房網簽備案、數據聯網,房產市場檔案係統。負責全縣房屋交易市場監管、房屋交易服務和房屋抵押工作;承擔城區商品房預(現)售合同、存量房(二手房)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的網簽、備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完善各類房屋相關登記資料,落實房屋登記前期工作;協助新建商品房預售方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新建商品房預售登記初審及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參與新建商品房現售備案,房源核驗和房屋交易資金(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參與全縣房屋租賃市場監管,規範和培育房屋租賃市場,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的監測分析和預警預報係統;協助城區各類房屋租賃備案、出具《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及房屋租賃合同審核、變更、注銷登記工作。承擔全縣房產谘詢、價格評估、房產經紀等房產中介機構資質申報資料整理及房產廣告發布的前期審核工作;負責室內裝飾行業的相關業務指導;協助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房屋交易市場、房屋租賃市場、房地產開發市場、住房保障等方麵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全縣物業服務工作;承擔物業服務項目備案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前期物業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物業管理用房核定、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製訂實施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指導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物業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還工作及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與使用服務等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白蟻防治(研究)工作。負責全縣房屋麵積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測繪工作。負責全縣住房保障係統平台建設、運維及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公示工作;收集和發布房產市場信息。

2.衡山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將原縣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站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改為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2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城區範圍內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機構、建築起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質量的監督,組織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和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負責工程竣工驗收條件的審査監督,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檔案;負責城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狀況的統計分析;負責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創優活動;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谘詢服務工作;協助建設工程消防質量驗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由住建主管部門委托,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3.衡山縣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將縣市政管理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改為縣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任務:負責縣城規劃區內主次幹道、背街小巷、廣場、排水管涵、橋涵、汙水幹管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負責建成區內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照明設施、亮化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負責對城區道路占用(含地下)挖掘的申報查勘及初審,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4.衡山縣村鎮建設中心(衡山縣村鎮建設辦公室更名為衡山縣村鎮建設中心)。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1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務: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編製、農村發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和信息工作。指導村鎮公共空間整治及村容村貌提升;承擔全國重點鎮、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宜居小鎮(小區、村莊)、綠色低碳小城鎮等國家級和省級項目的申報。農村“雙改”工作(十大工程:村鎮規劃村鎮規劃"全覆蓋"工程、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工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湖湘農民新居工程、農村美化綠化氣化工程、農村公共空間整治工程、特色小鎮培育工程、傳統村落保護工程、農村建築工匠培育工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農村黑臭水體整治。

5.衡山縣城市建設檔案館。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3名,設主任1名。主要任務:收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全縣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和有關資料,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經濟發展服務。對接收館的城建檔案進行電子檔目錄編製,積極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等工作建立信息平台,逐步實現動態化、數字化管理,建設成為城建檔案的儲存、利用、谘詢和信息服務中心。

6.衡山縣燃氣服務中心(衡山縣燃氣管理辦公室更名為衡山縣燃氣服務中心)。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務:負責我縣燃氣站(點)建設的申報和市場監管,有效預防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

7.衡山縣人民防空稽查大隊。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事業編製8名,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主要任務:依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托,檢查監督各有關單位貫徹實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負責對違反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相對行為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監督行為相對人履行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負責對早期人民防空工事、通信警報設備設施安全狀況進行稽查;負責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報建、施工建設情況進行稽查,對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的設備設施維護、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根據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對嚴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8.衡山縣自來水公司。為正股級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編製67名,設經理1名,副經理3名。主要任務:負責全縣自來水的生產、供應和經營;負責城市供水、高樓二次供水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市場的維護與管理,查處違規用水和破壞供水管道、供水設施等違法行為;負責公共供水管道、設施安裝工作。

9.衡山縣城鎮建設開發公司。為正股級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編製13名,設經理1名。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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