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自然資源局高效辦成農村建房
“一件事”農轉用審批工作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通知》(湘政辦函〔2024〕16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湖南省高效辦成農村建房"一件事"全縣應用,根據國家法律規章製定如下工作細則。
第一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一條 依托湖南省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平台,在衡山縣自然資源局政務輔助審批係統設置村民建房農轉用端口,端口延伸至鄉鎮自然資源管理機構,實現農村建房"一件事"網上辦。
第二條 建房戶憑《村民建房申請及承諾書》《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到鄉鎮自然資源主管機構提出農轉用審批申請。
第三條 行政審批機構對以下資料進行要件審核,並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審核通過後推送至相關職能股室審查。
1.村民建房申請及承諾書;
2.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審批意見有是否違法用地和違法用地處理證明、申報資料真實性和"一戶一宅"審查結論);
4.建房申請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在冊);
5.村民小組會議記錄;
6.村民小組討論(公示欄或顯著位置公示清晰照片);
7.測量矢量數據(2000114+38TXT、CAD、SHP三種格式文件);
8.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界址點成果表、勘測定界圖;
第二章 同步審查
第四條 地籍調查監測機構自行政審批機構推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房選址位置地類分析,出具分類麵積表和審查意見,明確注記占用林地、草地情形。
第五條 規劃管理機構自行政審批機構推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房選址位置規劃審查,出具規劃套合圖和規劃審查意見;同步完成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線審查,並作出明確意見。
第六條 地質災害管理機構自行政審批機構推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房選址位置地質災害易發區認定和核實,並出具明確意見。
第七條 耕地保護監督機構自行政審批機構推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房選址位置基本農田占用審查,結合耕地占用審查出具明確意見。
第八條 用途管製機構自行政審批機構推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房選址位置預檢分析和平台申報審查,根據預檢情況提出審查意見,並綜合各職能股室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一並退返到窗口,由窗口退回到鄉鎮經辦機構由其完善申報資料。
第三章 綜合審查
第九條 用途管製機構自同步審查結果推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並出具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條 符合申報要求的由用途管製機構根據綜合審查結論提交局聯審會審查。
第十一條 用途管製機構根據聯審意見組卷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備案出件
第十二條 用途管製機構自縣人民政府審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湖南省建設用地報卷係統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機構根據用途管製機構推送的電子監管號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人民政府使用集體土地批準書》和《農轉用花名冊》製發,同步推送至鄉鎮。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然資源局用途管製股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農村建房農轉用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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