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印發《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

關於印發《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

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供銷合作社,省社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省供銷集團及其出資企業、省食雜果品總公司及其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保障社有資產監管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省社製定了《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社2023年第16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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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成員社

社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保障社有資產監管工作規範有序進行,防止社有資產流失,實現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湖南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有資產,是指供銷合作社依法擁有或實際占有的各種資產和權益,包括供銷合作社本級社屬資產,供銷合作社對企業、事業單位、農民合作社等組織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其他依法認定為供銷合作社所有的資產和權益。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負責管理本級社屬資產,依法依規對出資企業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對企業社有資產進行管理監督,履行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各級供銷合作社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並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方麵的工作情況。

供銷合作社依法享有社有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或者為融資平台提供擔保,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縣級以上聯合社指導監督成員社的社有資產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指導監督,是指聯合社依照相關製度規定,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實施的指導規範、引導推進、溝通交流、督促檢查等相關活動。

  指導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資產屬性。堅持社有資產集體所有性質,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係和社有資產完整性,落實社有資產監管責任,保障社有資產監管文件製度的貫徹實施。

(二)權責明晰。堅持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原則,聯合社理事會落實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的職責,應當尊重和維護成員社的出資人權利,不得代替或者幹預成員社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幹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三)社企分開。聯合社應當理順與社有企業的關係,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社有企業要麵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依法合規。聯合社應當依法依規對成員社加強分類指導,突出監督重點,增強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社製定的社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製度,指導規範全係統社有資產監管工作,各級聯合社可以參照製定相應製度。

第七條  社有資產監管工作原則上實行聯合社對成員社逐級指導監督。縣級聯合社履行對基層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基層社”)社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聯合社開展指導監督工作,應當充分征求成員社的意見建議,加強溝通交流。

第二章 工作內容和職責

  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在把控方向、健全體製、規範製度、厘清權責、深化改革、聯合合作、夯實基礎等方麵進行指導和監督。具體包括

(一)社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

(二)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履行供銷合作社集體財產所有權代表和監督管理者職責;

(三)聯合社社有資產監管製度建設;

)社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

)社有企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

)社有企業層級間聯合和資源整合;

)社有資產基礎管理;

)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監管;

)其他需要指導規範的事項。

   把控方向。聯合社應當指導成員社切實把握為農服務方向,優化社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推動社有資本向主業集中,構建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係。

十一  健全體製。聯合社應當指導監督成員社健全社有資產監管體製指導監督成員社機關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並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二  規範製度。聯合社應當指導監督成員社建立健全社有資產製度體係建設,完善社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有資本收益管理、業績考核、財務審計、投融資、資產交易、借款擔保、資產處置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管製度。

第十三條  厘清權責。聯合社應當指導成員社規範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加強社有資產監管製度建設建立健全出資人監管權力責任清單,明確出資人權利責任邊界。

第十  深化改革。聯合社應當指導成員社根據《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關於持續深化社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方案》落實社有企業改革發展各項任務,加快中國特色現代企業製度建設,深化公司製股份製改革;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製,深化勞動、人事、分配三項製度改革;健全內部管理製度,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監督為重點的內控體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  聯合合作。聯合社應當引領帶動各層級間、各成員社間的聯合合作,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指導成員社健全聯合合作機製,加強各層級社有企業間的產權、資本和業務聯結,推動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促進資源共享,實現共同發展。

第十  夯實基礎。聯合社應當指導成員社依法開展資產統計、產權流轉、清產核資、重大投融資、經濟運行動態監測等基礎管理工作。聯合社應當指導成員社按規定做好全係統社有資產建檔立卡信息係統數據的錄入、調整、整理、賬實核對和反饋工作,各級聯合社共用共享、分級授權,實現動態監管。

第十七條  縣級聯合社除履行第九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之指導監督職責外,對基層社社有資產負有監管責任。

第三章 指導監督工作方式

第十  聯合社對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主要采用統一製度建設要求、重大事項報告、業務指導和培訓、業務調研和交流等指導監督方式。

第十九條  統一製度建設要求。各級聯合社應當高度重視社有資產監管製度建設,製定的社有資產監管製度,應當及時印發或者抄送成員社。

成員社製定的社有資產監管製度,應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聯合社書麵備案。其存在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情形的,聯合社應當及時提出意見,督促成員社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條  重大事項報告。成員社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內向聯合社書麵報告:

(一)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及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職責定位、監管範圍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社有企事業單位偏離為農服務方向和主責主業的;

)社有企事業單位產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轉讓全部社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社有股權使供銷合作社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

(四)社有企事業單位在改革改製、職能調整、清產核資、重大投融資、資產盤活及處置等情形中導致社有資產性質變化或價值減損金額100萬元以上(含)的重大事項;

)社有企事業單位項目推進、戰略合作等情形中涉及社有資產處置金額100萬元以上(含)重大事項;

)其他單位和部門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資產,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的事項;

)社有資產監管工作和社有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級聯合社收到下級聯合社的重大報告事項,在職權範圍內無法處理的,應自收到重大報告事項之日起5日內書麵報告省級聯合社。

第二十一條  業務指導和培訓。各級聯合社應當加強對社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廣泛宣傳社有資產監管規章製度和工作要求、有效回複和解決業務谘詢問題,提高係統整體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業務調研和交流。各級聯合社應當加強社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搭建係統業務交流討論平台,及時總結推廣社有資產監管和社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典型經驗。

第四章  基層社資產監管

第二十三條  基層社改製後的剩餘資產,由縣級聯合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對未改製的基層社,縣級聯合社要加強領導選任、資產管理和業績考核;對“三無”社(無資產、無業務、無人員)、掛牌社,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四條  縣級聯合社應當積極推行基層社資產財務委托代理製。

第二十五條 基層社通過一定程序,在所有權、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委托縣級聯合社代理社有資產財務管理。委托方一般隻設報賬員。

第二十六條 縣級聯合社探索資產財務委托機製,確定代理範圍,確立代理機構,明確委托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資產財務委托範圍一般包括未改製的基層社及其出資的全資和控股企業、已改製但由基層社控股的企業、已改製還有剩餘資產的基層社,提倡將縣級聯合社社有企業一並納入代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聯合社要研究製定基層社資產管理製度,規範財務管理,完善監管手段。

第二十八條  縣級聯合社要在分析各基層社不同資產的基礎上,緊緊抓住鄉村振興戰略等契機,統籌資源、精準施策,加快盤活社有資產,科學指導好縣域內基層社重組、提升、發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級聯合社有直屬基層社的,參照縣級社執行。

 工作機製

第三十條   各級聯合社應當根據指導監督職責,明確指導監督的工作機製,加強指導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三十一條  各級聯合社之間應當加強縱向溝通協調,健全完善上下聯動、規範有序、全麵覆蓋的指導監督工作體係,加強指導監督工作製度建設,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溝通交流平台。

第三十二條  聯合社對成員社貫徹執行社有資產監管製度和工作要求情況加強檢查和督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三十三條  聯合社發現成員社社有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與中央方針政策和社有資產監管相關製度不符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十四條  聯合社對成員社應報告未報告的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有資產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情形,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

三十五  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的考核機製,社有資產監管工作質量納入省社對市州社年度綜合業績考核內容。

  

三十六  市級以下各級聯合社可以依照本辦法,製定本地區指導監督社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  各級聯合社依法依規對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以及對企業社有資產進行管理監督、履行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監督職責時,其指導監督工作比照本辦法相關內容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社財務處負責解釋。

  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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