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222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233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衡政發〔20237號)《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山政發20235號)文件要求,2023年將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為切實做好我鄉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結合我鄉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依法普查、科學普查、為民普查,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全麵客觀反映我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是在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後開展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將首次統籌開展投入產出調查,全麵調查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類單位基本情況,掌握國民經濟行業間經濟聯係,是對我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一次全麵體檢。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推進統計現代化改革,為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治理、科學製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全麵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加快推進衡山高質量發展進程,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衡山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對象和範圍

普查的對象是在我鄉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內容和時間安排

(一)普查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能源生產和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以及投入結構、產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資產投資構成情況等。

(二)普查時間。標準時點為20231231日,時期資料為2023年年度資料。

(三)總體安排。2023年主要是培訓兩員、落實普查經費、確定普查方案、組織普查綜合試點、搭建查數據處理環境、普查動員宣傳、單位清查等。2024年主要是組織普查員入戶登記、普查數據審核,配合上級部門做好事後質量抽查、確認各行業普查數據、進行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和數據發布等。2025年主要是整理普查資料,配合開展數據分析研究、編製投入產出表、編撰普查年鑒、進行總結表彰等。

四、督查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永和鄉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由鄉黨委書記胡奇才任指導員,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聶建華任組長,副鄉長鄒宇龍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鄉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我鄉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明確部門職責。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經費方麵的事項,由財政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處理能力建設普查宣傳動員方麵的事項,由黨政辦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麵的事項,由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麵的事項,由黨建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麵的事項,由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和協調;涉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共享方麵的事項,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事項,由司法所協調;

(三)組建普查隊伍。通過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鄉、村組建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普查經費保障

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調查內容增多、技術要求提高、工作難度加大,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財政要強化經費保障,落實普查經費,按時足額撥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等規定,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普查數據。對在普查工作中的違紀違法等行為,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並加大通報曝光力度。

(二)確保數據質量。牢固樹立質量第一意識,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全流程、各環節數據質量檢查核查,切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控製體係和崗位責任製,完善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製,嚴肅普查紀律,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幹預普查數據的行為。采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采集、傳輸、存儲和使用的安全。

(三)創新方法手段。廣泛應用部門行政記錄,推進電子證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應用,采取網上填報與手持電子終端現場采集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普查,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數據處理效能。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業務培訓,支持普查對象通過網絡自主報送普查數據,科學、規範、高效推進普查工作。

(四)廣泛宣傳發動。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及有關部門服務平台作用,尤其是要突出本地宣傳優勢和特色,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會積極參與普查,在全上下營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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