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1009
山政辦發〔2023〕56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居民自建房建設審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居民自建房建設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衡山縣居民自建房建設審批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居民自建房審批、建設行為,確保自建房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湖南省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審批管理指南》(湘工改辦〔202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號)《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農房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實施方案》(湘建村〔2023〕92號)《衡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縣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擴)建、重建的建設審批管理,涵蓋國有、集體兩種土地性質,涵蓋"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層及以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簡稱為"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自建房,是指城鄉居民自行組織建設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條 居民自建房必須符合縣城、鎮、鄉、村莊規劃,遵循"規劃先行、建設依法、質量安全、功能實用、風貌美觀"的原則,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街區、安置小區等區域風貌管控要求,確保建築退讓,外牆材質、建築色彩、建築風格等保持協調統一。
第五條 新建、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縣城現狀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過三層。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準層數超過三層的,改(擴)建、重建後層數不得超過原依法批準層數。
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村民建房按照《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山政辦發〔2019〕7號》)規定,由開雲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選定村民集中居民點報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再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辦法所指縣城現狀建設用地為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確定的建設用地。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七條 居民自建房的建設審批須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一)集體土地居民自建房
1.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須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 在縣城、鄉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應當符合縣城規劃、鄉鎮規劃,建房居民應當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並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節約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每一戶用地麵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林地審批手續。
(二)國有建設用地居民自建房
在縣城、鄉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縣城現狀建設用地範圍之外的國有土地新建居民自建房,須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如依法依規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無需該環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
須向縣住建局申請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集體土地居民自建房審批管理程序如下:
(一)建房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建房居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麵申請。
(二)村民小組初審。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戶代表會議進行討論,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組十八周歲以上組民的過半數,或者本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麵積、擬建房層數、層高和麵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建房居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社區)初審。
(三)村(社區)審查。村(社區)應當在收到村(居)民小組提交的建房申請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位於禁止建房區、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社區)簽署意見,同時提交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居民自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居民自建房設計方案或者從縣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築設計圖集中選定的圖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未通過審查,或申請宅基地權屬存在爭議、經村(社區)調查核實不具備申請條件的,村(社區)應告知申請人原因,如實登記相關當事人信息,申請材料及時送至鄉鎮人民政府備查,鄉鎮納入自然資源動態巡查監管重點對象。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
(四)現場核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村(社區)報送建房申請資料時,當即對建房申請資料進行合法性和規範性審查,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月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本轄區內當月的建房申請進行集中聯合審查,並逐戶開展現場核查,簽署現場核查意見。
(五)聯合審批。對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用地規劃審批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在申報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審查合格的,按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聯審不通過的,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居民自建房審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規劃許可
建房居民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提交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宗地圖,向縣自然資源局提交用地
審批,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局應嚴格核查有關材料和條件,對申報材料和條件符合要求的,於1個工作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如依法依規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無需該環節。
(二)工程規劃許可
縣自然資源局在申報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屬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再報縣規委會辦公室提請縣規委會審議(原則上每月集中報一次),審議通過後,按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施工許可。限額以上的新建、改(擴)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須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建房戶憑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資料,向縣住建局申請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出讓和國有劃撥土地居民自建房按規定征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他居民自建房一律免收,免交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
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建房居民依據經審批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或者在縣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築設計圖集中選用相關施工圖設計(含基礎);自行委托設計單位設計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設計費用自理。
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建房居民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進行地勘並出具勘察報告,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申請資料中提交的居民自建房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深化設計;建房居民也可直接在縣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築設計圖集中選用相關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須經有資質的設計人員簽字認可並加蓋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設計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限額以上新建居民自建房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嚴格實行線上審查。建房居民應將全部施工圖上傳省施工圖管理信息係統,縣住建局線上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施工圖選用縣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築設計圖集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選用圖集的施工圖部分直接予以認可,僅對地基基礎等未選用圖集部分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合格後縣住建局予以備案。鼓勵使用綠色環保節能建築材料,采用裝配式建築技術,鼓勵自主配套建設無害化廁所。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 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 已經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和項目負責人;
(四) 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第十四條 許可有效期限。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仍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有效期二年,期滿未開工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自動失效。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二年,到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年,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而未辦理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建房者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管理。建設手續完善後,建房戶應當委托建築技能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或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購買安全生產責任等保險,並將簽訂的施工合同、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等材料報送至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放線定樁申請,其中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進行施工和監理。
各鄉鎮應至少配備1名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對自建房建設進行質量安全監管。各村(社區)應明確1名農房建設專幹,負責日常巡查。
第十六條 放線定樁。建房戶所有審批手續完善並簽訂施工合同後,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放線定樁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會同村(社區)組織測繪技術單位、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監理單位(如有)進行放線定樁並設置公示牌。
第十七條 基槽(樁)驗收。基槽(樁)建設完工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建房戶申請會同村(社區)組織勘探、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基槽(樁)驗收。基礎施工到正負零後,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建房戶申請,組織測繪技術單位進行正負零複核測量。
第十八條 建設監管。鄉鎮、村(社區)在巡查過程中對建設是否符合建築設計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技術標準、規範等內容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 質量安全監管。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自建房全過程的巡查監管主體責任,實行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工程重要節點到場、主體結構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等"六到場"製度以及日常不定期檢查登記製度,對每個階段檢查做好台賬資料,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立即下達書麵停工通知書,並嚴格依法處置。縣住建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服務,根據各鄉鎮上報的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督台賬,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對自建房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督促糾正監督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限額以上新建居民自建房。縣住建局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號)的要求進行施工質量安全日常監管,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及到崗履職情況、保障施工質量安全的基礎條件、施工現場實體質量和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工程質量驗收情況。監管人員應按照製定的工作方案開展日常檢查,對主要施工作業麵的施工質量和危險源進行抽查,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號)的附件1-4如實記錄抽查情況,形成監管記錄並按規定整理歸檔。對檢查發現的一般質量安全隱患,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督促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隱患未整改消除的不得複工;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記錄不良行為等懲戒措施,並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居民自建房項目不納入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
(二)限額以下新建居民自建房。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住建局每年對轄區新建居民自建房隨機抽查不得少於當年新建總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於兩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交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到位,並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複查。各鄉鎮人民政府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要采用目測、檢測儀器等方法對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是否符合施工圖、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要求;檢查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作業麵施工質量;抽查砌塊、水泥、鋼筋、混凝土、砂漿、預製構件等原材料的質量控製情況。抽查施工現場腳手架、臨時用電、模板支撐、基坑支護、提升設備安裝使用情況;施工現場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的使用及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陽台與屋麵臨邊的防護情況等。禁止使用無生產廠家、無產品合格證、無商標標識的"三無"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垂直運輸機具、施工機具和施工工藝。
第二十條 改建管理。居民自建房改建須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報備,鼓勵委托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對於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的或者改建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施工。用作經營的,除須滿足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管理要求外,還須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
居民自建房的改建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三)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改建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須向縣住建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住建局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其他改建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第四章 驗收管理和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 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驗收管理。
(一)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建房居民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經由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告知縣住建局,提出聯合驗收與竣工驗收申請。縣住建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由縣自然資源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進行聯合驗收。建房居民可於當天同步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縣住建局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二)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房居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縣住建局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
(三)資料歸檔。居民自建房工程驗收合格後,建房居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15日內報村(社區),由村(社區)統一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存檔。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社區)提交的建房資料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填寫好《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表》,建立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檔案,同步抄送至縣住建局和縣城建檔案館,並將居民自建房工程檔案錄入湖南省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係統。改(擴)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檔案應納入原檔案一並管理,無原檔案的應當建立新檔案。
第二十二條 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驗收管理。
(一)竣工驗收。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後,由建房居民確定好驗收的時間、地點、竣工驗收小組名單,書麵告知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告知後,查驗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驗收條件。符合的,可派出相關人員參與竣工驗收工作;不符合的,須及時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議。
在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後,由建房居民組織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設計方(如有)、監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驗收組進行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並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也可邀請村支兩委相關人員或建房專幹參與。驗收組各方應結合日常檢查及整改情況,通過查閱資料、實地查驗等形式形成竣工驗收結論。
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對驗收組織形式、參加驗收單位人員資質資格,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執行法律、法規、規範、強製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簽署監督意見。現場踏勘和分項驗收等關鍵環節,原則上應當有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驗收組人員應在《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署意見,作為該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辦理居民自建房不動產登記的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並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竣工驗收備案和抽查。居民自建房工程驗收合格後15日內,應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驗收資料歸檔表》收集齊建房資料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檔案。
鄉鎮人民政府在竣工驗收合格後90日內報送一份工程檔案
至縣住建局,存入縣城建檔案館,並將居民自建房工程檔案錄入湖南省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係統。改(擴)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檔案應納入原檔案一並管理,無原檔案的應當建立新檔案。
縣住建局對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開展抽查檢查。在抽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複查。
建房居民入住一個月之內,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居民自建房進行功能驗收,重點驗收水、電能否正常使用;化糞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交由建房居民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複查。
第二十三條 實施居民自建房鑲嵌永久標誌牌製度,落實房屋質量安全相關主體責任。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責任標牌包括工程名稱、竣工時間、建房居民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等內容。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責任標牌內容包括建房居民、設計方(標準圖集編製單位)、施工方、竣工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嚴格執行"一戶一宅"製度,拆舊新建房屋的,舊房應當在新建房屋竣工後六個月內,由建房戶自行拆除。如建房戶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舊房,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拆除,並按程序將舊宅基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後方可辦理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辦理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時一並辦理舊宅基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符合登記要求、資料完備的居民自建房,應於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不動產登記。未通過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入住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職能職責
第二十五條 部門職能職責
(一)縣農業農村局
1. 牽頭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與管理;
2. 指導、監督、檢查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核發工作;
3. 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管理製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農村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工作;
4. 組織開展年度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深化宅基地管理;
5. 負責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申請資格權進行認定。
(二)縣自然資源局
1. 指導、監督、檢查鄉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
2.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3. 指導鄉鎮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4. 負責對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已辦理用地手續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居民自建房進行日常巡查、監管;
5. 依法辦理國有土地用地和規劃審批手續。
(三)縣住建局
1. 對限額以上新建、改(擴)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符合條件的進行施工圖審查,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2. 建立健全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管製度,對限額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納入監管範圍。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對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每年對轄區新建限額以下的居民自建房抽查不得少於當年新建住房總量20%,集中抽查不少於兩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交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複查,建立台賬存檔;
3. 指導、監督、檢查鄉鎮開展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4. 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編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引導農村村民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對本轄區內鄉村建設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並建立管理檔案;
5. 編製居民自建房設計圖集,免費供居民使用;
6. 對違法違規施工的單位或鄉村建設工匠依法依規及時查處,並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四)其他部門
1.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縣市場監督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商務局、縣文旅廣體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城管執法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3. 供水、供電、通訊、燃氣等單位為自建房建設施工現場辦理臨時水、電、氣、訊等供應或者接入手續時,應當要求建房者出示相關建設審批文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正式水、電、氣、訊等供應或者接入手續;否則不得為其辦理手續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鄉鎮、村(社區)職能職責
(一)鄉鎮
1. 負責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申請資格權進行審核把關;
2.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負責風貌管控、建設監管、竣工驗收、檔案管理、日常巡查、綜合執法、空心房治理、宅基地退出、幫辦代辦等工作;嚴格落實日常巡查"六到場"製度並建立巡查台賬備查,負責限額以下新建居民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規範村民住房建設公示製度,負責免費製作公示牌,並在開工放線到場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期間設立;
3.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4. 建立健全鄉鎮聯合執法機製,查處不按規劃、不經審批、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按圖施工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並及時責令停工整改;
5. 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提醒製度,指導村民委員會向建房村民發放《湖南省農村建房質量安全操作手冊》。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網上舉報等多種渠道,及時受理村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對妨礙執行公務等行為,應及時報公安部門予以處置;
6. 指導和督促村(社區)做好宅基地初審、公示、巡查控違等工作;
7. 負責加強集中居住區域消防設施和救援能力的建設。
(二)村(社區)
明確1名農房建設專幹,負責日常巡查。負責審查宅基地申請資格,製定村規民約,新建居民自建房申請審查、代辦、巡查控違等工作。村民小組負責宅基地申請資格及相關事項的初審、公示,並出具初審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縣直各部門、鄉鎮、村(社區)應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對轄區內新建居民自建房違反用地、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依法處理。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而進行違法建設的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新建、改(擴)建、重建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已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依法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的,由縣住建局依法處理。
擅自加層或拆改房屋結構,屬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範圍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執法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依法處理;屬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範圍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不依法委托安全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屬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範圍的,由縣住建局依法處理,屬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範圍,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鑒定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由縣住建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分別牽頭開展資格權、用地和規劃、質量安全、違法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縣統一的管理製度、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鄉鎮開展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對全縣新建居民自建房的巡查、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落實整改。
第二十九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區)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工作機製
第三十條 按照"自願幫代、高效服務、惠民利民、無償服務、公開公平、依法辦事、能減盡減、能免則免"的原則,建立自建房審批幫辦代辦機製。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幫辦代辦工作,明確幫辦代辦人員,在滿足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由建房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幫辦代辦人員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村(社區)農房建設專幹,負責鄉鎮與戶主之間的銜接。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建設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獎勵機製,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相關辦法另行製定。
第三十二條 縣自然資源局、鄉鎮每月將規劃許可審批情況推送至縣住建局匯總,縣住建局負責將審批信息推送至各部門、鄉鎮,各部門、鄉鎮按各自職能職責開展批後監管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應當建立常態化巡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機製,開展日常巡查、監督、專項檢查等工作,村(社區)分網格、分片區開展常規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聯村幹部包片負責開展動態巡查、專項檢查。村(社區)對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進行製止,並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責令整改、立案查處。逐步實現新建居民自建房"房屋數量底子清、一戶一冊台賬明、巡查檢查查得準、問題線索交得出"的目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湖南省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審批管理指南》(湘工改辦〔202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號)《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如有與上位法律、法規、政策相衝突的,以上位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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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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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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