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0004
衡山縣人民政府
禁 火 令
山政告〔2023〕39號
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降低森林火災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衡陽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和省森防指發布森林火險橙色以上預警期間為全縣森林防火期(其中,春節、元宵、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和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以及三級以上的火險天氣時段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禁火區域:全縣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範圍以內所有林區(其中,紫金山國有林場及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為森林高火險區)。
三、禁火時期在禁火區域,嚴禁下列行為: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禁火區域實行"七個嚴禁"的規定:
1. 嚴禁上墳燒紙、燒香點燭;
2.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
3.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 嚴禁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5. 嚴禁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6. 嚴禁煉山、燒火積肥以及燒稻草、秸稈、雜草、枝葉;
7. 嚴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二)森林高火險期內,禁火區域嚴禁實施一切野外用火行為;森林高火險區,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內,因防治病蟲害、凍害、造林撫育、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在禁火區域內野外用火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符合條件時組織實施。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
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火禁火責任的落實。要嚴格落實林長製規定,建立實施森林防火包保責任製,全麵落實群防群治和網格化管理措施,強化護林員隊伍管理,把森林防火相關責任落實到每一個村(社區)組、每一個網格長和網格員,確保不漏一戶、不少一人,嚴控嚴管違法用火行為,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六、凡違反本禁令規定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及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撥打火警電話:119。
衡山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