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綜合行政執法製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著裝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著裝包括著製式服裝和佩戴標誌。製式服裝包括常服、執勤服、夏裝製式襯衣、單褲、裙子、防寒服、製式帽和製式皮鞋等;標誌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等。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著製式服裝,佩戴標誌,攜帶執法證件。在執法活動外的日常工作和學習時,可以根據需要著裝。
執法人員參加宣誓、重大會議等活動時,按照會議主辦(主管)單位要求著裝。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非工作時間或非因執法、公務活動外出的;
(二)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不宜著裝的;
(四)退休、辭職、借用(從事非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調離農業執法隊伍的;
(五)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不宜著裝或者不需要著裝的。
第六條  著裝時應當保持製服整潔統一,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常服時,應當穿配套製式褲子,內著配套襯衣,襯衣下擺紮於褲內,紮製式腰帶,係製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
(二)著執勤服時,應當穿配套製式褲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三)著夏裝時,應當穿配套製式褲子或裙子,長袖襯衣下擺紮於褲內,短袖襯衣下擺不紮於褲內,紮製式腰帶,不係領帶,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四)著冬季防寒服時,應當穿配套製式褲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製式皮鞋。著製式皮鞋時,男性執法人員應當配穿深色襪,女性執法人員應當配穿膚色襪。
(六)佩戴黨員徽章或團徽時應置於胸號正上方。
兩名及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行公務時,應當著相同季節款式的製式服裝。
第七條  著製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製式帽。男執法人員戴大簷帽時,帽簷飾帶應保持水平,前緣與眉同高,佩戴大號帽徽;女執法人員戴卷簷帽時,帽簷前緣應稍向上傾,佩戴小號帽徽。
脫帽時,應規範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辦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頂朝上,帽徽朝前。
第八條  著裝時應當儀容端莊,舉止文明,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同製式服裝不得混穿,製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製服內著非製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不同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係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活動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不得歪戴執法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赤腳穿鞋,不得穿旅遊鞋、拖鞋、露趾涼鞋等。
(五)不得係紮圍巾,不得濃妝豔抹。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特殊情況除外)或者蓄胡須;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染彩發、戴首飾、塗豔甲油,留長發時不得披散發、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邊走邊吃東西、嚼檳榔、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攬腰,不得嘻笑打鬧、高聲喧嘩、席地倒臥。
(八)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九條  現場執法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著反光背心、雨披等個人防護裝備;水上執法時,按照規定著救生衣。
第十條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應當著夏裝,12月1日至3月31日應當著冬裝,年度其餘時間應當著常服或春秋執勤服。因氣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調整換裝時間的,由各地統一調整。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製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誌,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補發。其他原因損壞、損失的,可以申請補發,費用自理。
製式服裝及標誌不得變賣、仿製,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他人。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佩戴的胸號與本人的執法證件號碼一致。因執法證件號碼變動或編號規則調整需更改號碼的,應當收回胸號,按規定重新配發。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所有製式服裝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標誌;退休的,應當收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標誌。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管”的原則,製定著裝管理製度,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製式服裝、標誌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執法人員著裝管理。發現執法人員不按規定著裝,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下發整改通知或通報;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市州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局)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轄區著裝變動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綜合執法監督處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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