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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發揮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衡陽市農業農村領域免罰輕罰事項清單》(衡農發〔2022〕8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製定《衡山縣農業農村局免罰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請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嚴格執法程序、確保教育和監管效果。
一、準確把握《清單》適用條件
(一) 執法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違法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綜合研判,確定違法行為是否屬於輕微違法行為,是否適用《清單》。
(二)《清單》所稱不予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等所有行政處罰種類。《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後行政相對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三)《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依法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於《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
二、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實施《清單》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確立的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堅持合理審查、標準統一。執法機構在立案調查階段,發現對於《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執法機構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行政相對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行政相對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並要求行政相對人簽署承諾書,執法機構要對行政相對人改正情況進行跟蹤督促。
三、嚴格執法程序
全麵推行行政執法"三項製度"。對適用《清單》行政相對人的情況,要詳細記錄在案,有條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確保有據可查。對於通過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應及時將適用免罰輕罰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並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對已經適用免罰輕罰,當事人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應視情況依法依規采取必要的監管或處罰措施。
四、實行動態管理
《清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證實施效果,建立動態評估調整機製,《清單》內容可以根據實際執法過程中反饋的情況和法律立改廢情況進行及時修改調整。
附件:《衡山縣農業農村局免罰輕罰事項清單》
衡山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4月10日
衡山縣農業農村局免罰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1 | 不執行農藥采購台 賬、銷售台賬製度 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農藥經營 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 經營許可證: (一)不執行農藥采購台賬、銷售台賬製度; | |
2 | 在衛生用農藥以外 的農藥經營場所內 經營食品、食用農 產品、飼料等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農藥經營 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 經營許可證: (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 、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 |
3 | 未將衛生用農藥與 其他商品分櫃銷售 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農藥經營 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 經營許可證: (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櫃銷售。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4 | 不履行農藥廢棄物 回收義務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
5 | 農產品生產企業、 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倉儲企業、專業化 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製度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農產品生產企業、食 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6 | 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 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7 | 未按規定建立或者 保存服務檔案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一款第三 項: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按規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務檔案; | |
8 | 擅自發布農業有害 生物預報、警報、農業生物災害信息 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農業生物災害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
9 |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 用其注冊登記的名 稱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 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未按照規定製作和 保存生產經營外來 物種檔案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製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的。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11 | 畜禽養殖場未按規定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按規定建立養殖檔案 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製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
12 |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 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係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 畜禽標識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違反 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 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係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 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 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13 | 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 動物疫病強製免疫計 劃或者免疫技術規範 實施免疫接種的;對 飼養的種用、乳用動 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 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 定期開展疫病檢測, 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 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對飼養的犬隻未按照 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 免疫接種的;動物、 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 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未 按照規定及時清洗、 消毒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 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 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 物疫病強製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範實施免疫接種的;(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 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 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三)對飼養的犬隻 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四)動物 、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 |
14 |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 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檢測、檢驗檢疫、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15 |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 標簽和說明書或者 標簽和說明書與批 準的內容不一致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 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
16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 |
17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沒有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技術人員、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製度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 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18 |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 或者超越養殖證許 可範圍在全民所有 的水域從事養殖生 產、妨礙航運、行洪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範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9 | 漁業船舶應當申報 營運檢驗或者臨時 檢驗而不申報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應當申報營運檢驗或者臨時檢驗而不申報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 |
20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 規定保存農產品生 產記錄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 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21 | 銷售的農產品未按 照規定進行包裝、 標識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備注 |
22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 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 機、聯合收割機, 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
23 |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 1 .首次違法; 2.在期限內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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