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專欄 > 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改革專欄 > 行政執法公示 > 事前公開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農業行政執法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農業行政執法責任製是指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過程中,明確執法權限、執法責任並進行監督、評議考核的工作製度。
第三條 建立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分管責任,法製工作機構負責人負監督責任,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負具體責任、執法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體係。
第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公正、有效率的原則,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行為合法。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農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實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及負責人承擔的責任:
(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二)組織製定農業行政執法中長期規劃;
(三)定期聽取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匯報,研究執法相關工作並督促落實;
(四)研究決定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案件;
(五)對農業行政執法開展監督、檢查、考核、評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法製工作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法製機構)及負責人責任:
(一)組織擬任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建立執法人員信息台賬;
(二)組織執法人員外出業務培訓;
(三)對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決定開展合法性審查;
(四)組織案卷評查工作;
(五)組織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構及負責人責任:
(一)組織製定農業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
(二)受理舉報投訴,協調處理糾紛;
(三)按程序開展農業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工作。承擔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相關工作;
(四)承擔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五)承擔普法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責任:
(一)積極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二)遵守法律,嚴守紀律,努力工作;
(三)公正文明執法,依法依程序辦案;
(四)主動請示匯報,不擅自作出重大執法決定;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於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二)貪汙受賄;(三)徇私枉法;(四)隱瞞、偽造證據;
(五)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群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十一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法製工作機構、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不落實責任製,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委托的執法組織及其他開展農業行政工作的機構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農業農村局法規科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