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執法責任製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農業行政執法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農業行政執法責任製是指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過程中,明確執法權限、執法責任並進行監督、評議考核的工作製度。

第三條 建立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分管責任,法製工作機構負責人負監督責任,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負具體責任、執法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體係。

第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公正、有效率的原則,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行為合法。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農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實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及負責人承擔的責任:

(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二)組織製定農業行政執法中長期規劃;

(三)定期聽取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匯報,研究執法相關工作並督促落實;

(四)研究決定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案件;

(五)對農業行政執法開展監督、檢查、考核、評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法製工作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法製機構)及負責人責任:

(一)組織擬任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建立執法人員信息台賬;

(二)組織執法人員外出業務培訓;

(三)對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決定開展合法性審查;

(四)組織案卷評查工作;

(五)組織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構及負責人責任:

(一)組織製定農業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

(二)受理舉報投訴,協調處理糾紛;

(三)按程序開展農業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工作。承擔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相關工作;

(四)承擔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五)承擔普法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責任:

(一)積極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二)遵守法律,嚴守紀律,努力工作;

(三)公正文明執法,依法依程序辦案;

(四)主動請示匯報,不擅自作出重大執法決定;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於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二)貪汙受賄;(三)徇私枉法;(四)隱瞞、偽造證據;

(五)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群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十一條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法製工作機構、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不落實責任製,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委托的執法組織及其他開展農業行政工作的機構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農業農村局法規科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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