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權力清單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權力清單

實施機構

事項名稱

事項類型

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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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許可

行政許可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手續。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種植農作物。因文化、公益、商貿會展等活動以及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地,或者搭建臨時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管理權的部門批準,活動舉辦者、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場地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損毀路麵、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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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5號)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或者樹木、電杆上張貼、塗寫、刻畫和張掛物品,廣告、宣傳品等應當設置或者張貼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區設置或者散發廣告。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南嶽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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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1項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後,方可處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衡陽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衡政辦發〔2009〕9號)第四條 各城區、規劃、建設、房產、建工、城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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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2項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實施機關是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5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五十五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準,並采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修正)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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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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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砍伐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綠化條例》(2017修)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毀壞城市樹木花草。因建設等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毀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負責賠償樹木花草所有權人的經濟損失。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建設用地上的樹木。城市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保護措施。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及公民生命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並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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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7項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實施機關是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綠化條例》(2017修)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25號)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按照綠地總麵積不得減少,分布更為合理、科學的原則進行。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恢複原狀。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改變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性質。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衡政發[2012]30號)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城鎮體係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南嶽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變更和修改,但應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修改的;(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修改的;(三)因重大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需修改的;(四)確需變更和修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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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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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二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製,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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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沿途拋撒冥紙、冥幣或者在露天場所焚燒冥紙、冥幣等祭祀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一)項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檳榔等廢棄物,亂倒生活汙水;(三)沿途拋撒冥紙、冥幣或者在露天場所焚燒冥紙、冥幣等祭祀品&hellip;&hellip;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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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亂噴塗、刻畫、張貼廣告、擅自散發廣告及宣傳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二)項 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於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在電杆上張貼、塗寫、刻畫和張掛物品的(二) 擅自在市區散發廣告、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築物、城市道路、護欄、路牌、電線杆、配電箱、變壓器、路燈杆、綠籬等設施及樹木上噴塗、刻畫、張貼廣告及宣傳品。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亂噴塗、刻畫、張貼廣告及宣傳品的,責令清理,每處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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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在街道兩側和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三)項 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 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築物的屋頂、門窗、陽台、平台、觀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堆放、吊掛、晾曬、張貼有礙市容的物品。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堆放、吊掛、晾曬、張貼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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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在建(構)築物外立麵安裝的窗欄、防護網、遮陽(雨)篷、空調外機等設施,有礙市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在建(構)築物外立麵安裝的窗欄、防護網、遮陽(雨)篷、空調外機等設施,不得有礙市容。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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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四)項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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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五)項 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製度,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並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搭建、亂堆放、亂設攤、亂停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等行為;(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惡臭等現象;(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約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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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衛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五條 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飼養犬隻及其他寵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理。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飼養人未即時清理寵物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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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罰款:(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三項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工商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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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違反戶外廣告、

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罰款:(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市、縣(市)、南嶽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編製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橋梁、人行天橋、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遮擋綠化景觀或者損毀綠化的;

  (四)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等設施設備安全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製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殘疾人通道的;

  (八)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第(四)、(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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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臨街門店經營者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應當及時清掃,保持整潔暢通。禁止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建設建(構)築物、擺攤設點和從事其他占道行為。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店鋪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晾曬物品。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店外經營、作業、堆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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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臨街工地(門麵裝修)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七項: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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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建築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擋外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項:建築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檔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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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種植農作物,影響市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罰款:(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違反規定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物和其他設施,或者種植農作物。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種植農作物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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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地,或者搭建臨時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的活動舉辦者損毀路麵、公共設施公共綠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因文化、公益、商貿會展等活動以及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地,或者搭建臨時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管理權的部門批準,活動舉辦者、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場地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損毀路麵、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違反第二款規定,損毀路麵、公共設施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損毀公共綠地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損毀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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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第(三)項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5號)第二十七條 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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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 有《條例》第三十七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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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複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有《條例》第三十八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被損壞設施的實際造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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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焚燒垃圾、瀝青、油氈、皮革、塑料、秸稈、枯枝、雜草、落葉以及其他可燃性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異味的物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五)項 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的。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二項 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露天場地、公共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瀝青、油氈、皮革、塑料、秸稈、枯枝、雜草、落葉以及其他可燃性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異味的物質。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焚燒垃圾、瀝青、油氈、塑料、橡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異味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焚燒秸稈、枯枝、雜草、落葉等產生煙塵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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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亂停、亂放交通運輸工具,影響城市市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六項 亂停、亂放交通運輸工具,影響城市市容的。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四)項 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交通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施劃公共停車泊位。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不得有礙市容。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停放,駕駛人在現場的,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車輛脫離至指定場所,並應當及時告知車輛所有人,對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處兩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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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在公共場地私劃停車泊位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公共場地私劃停車泊位。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或者私劃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每車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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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學校門前,禁止擺攤設點。公共場所和其他街道經有關部門批準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營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隨時掃除,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瓜果、盒飯、冷飲食品的,必須備置垃圾容器。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七)項 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便民原則合理設置自由市場、服務網點等經營場所,並規定流動商販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流動商販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和時段經營。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流動商販不在規定的區域和時段經營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禁止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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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無照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4號)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項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工商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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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處罰

行政處罰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4號)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正)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六)項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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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進行車輛維修、裝飾或者清洗作業;對車輛清洗場所內未配置汙水、廢液沉澱設施,直接將汙水、廢液向路麵排放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進行車輛維修、裝飾或者清洗作業。第二款 車輛清洗場所內應當配置汙水、廢液沉澱處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將汙水、廢液直接向路麵排放。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城市道路作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將汙水、廢液直接向路麵排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5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從建築物、車內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項 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第(四)項 從建築物、車內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的處罰。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36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在城市道路、街道兩側、廣場的等公共場地從事家禽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城市市區內,禁止擅自設置屠宰點。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一)項 在市區內擅自設置屠宰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五)項 在城市道路、街道兩側、廣場的等公共場地從事家禽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的處罰。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37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在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露天燒烤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六)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露天燒烤。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恢複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8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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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40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1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2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五十二條 違法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43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餐飲經營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未委托具有資質的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對餐飲經營者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未安裝油煙淨化裝置和油汙沉澱設施的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餐飲經營著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未委托具有資質的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第二款 餐飲經營者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未安裝油煙淨化裝置和油汙沉澱設施,油煙排放口設置以及餐廚油煙、油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排放未達標的餐廚油煙或者將油煙、油汙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超標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將油汙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4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45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6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7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8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複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幹淨整潔;(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9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汙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0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51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52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53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建設部令139號)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4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5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6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塗改、倒賣、出租、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二十四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57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處置超出核準範圍建築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二)處置超出核準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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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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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九)項 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60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運輸煤炭、土方、砂石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車輛未密封、包紮、覆蓋等措施,造成沿途撒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第六項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運輸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包紮、覆蓋等措施,不得遺撒物料。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遺撒物料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可以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61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澱排入下水道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項 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澱排入下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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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違反城市公廁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第十三條 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築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條 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第十五條 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第十六條 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複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汙物,隨地吐痰,亂塗亂畫的;(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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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損壞城市花草樹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綠地,不得損毀城市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損毀城市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處損毀價值兩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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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複原狀,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65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經批準在城市公園管轄範圍外的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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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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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麵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恢複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壞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橋梁下空間的。

68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違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複原狀,賠償直接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並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一)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的;

 (二)侵占、拆毀、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築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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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塵土等物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製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係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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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對超標排放社會生活噪音、建築施工噪聲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放入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第二款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第五十六條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二項 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地施工、房屋門店裝修、娛樂場所經營、商業促銷、廣場舞蹈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排放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建築施工單位夜間不按規定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超標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71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渣、廢棄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四)項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五)項 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水務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72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對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四)項 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構)築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並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拒不停止建設或者自行拆除的,在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依法采取強製拆除措施

73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強製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行政強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罰款:(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合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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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且逾期不清除的,組織人員清除

行政強製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7月30日第次修改)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清除,清除費用由廣告主承擔,對廣告主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第(三)項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工商管理方麵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75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建築垃圾渣土處置費征收

行政征收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製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級以上環衛主管部門組織征收並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用於環衛管理和清掃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關於重新發布衡山縣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山發改〔2022〕7號)收費項目及標準:建築工程和其他建設項目按建築麵積每平方米2元收取,渣土(含土方)按每噸3元收取,門店裝修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

76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費、

挖掘修複費征收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三十七條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複費。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建城〔1993〕410號)第四條 因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興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車輛、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誌或其他臨時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占道費。第五條 占道費的收費標準按所占道路的等級、占道類型(經營性、經營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質等因素確定。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複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進行基建施工,停放車輛,搭棚建房,擺攤設點,設置廣告標誌,架殳、敷設管線等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道路興建建設項目(包括興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開畏其他項目(包括修停放車輛、搭建臨時棚房、擺攤設點、設置廣告標誌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占道或破路手續,繳納道路占用費或挖掘修複費。

《關於發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1〕48號)城市道路占用費標準:對經批準因興建各種建築物、構建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等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市(州)0.75元/㎡·日;縣(市)0.5元/㎡·日。對經批準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設置停車位、搭建棚亭、擺攤設點、設置廣告標誌等進行經營、涉及靈活就業的免征;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複費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

77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條件認定

行政確認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78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門店招牌設置  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7.0.14&ensp;&ensp;招牌廣告應規範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簷以上、二層窗簷以下設置,其牌麵高度不得大於3m,寬度不得超出建築物兩側牆麵,且必須與建築立麵平行。

《衡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關於對設置店堂牌匾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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