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局機關及局屬依法委托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局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作出的社會涉及麵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本局已製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目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

(一)由本局承辦、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施工許可、燃氣經營許可,以及涉及利害關係人重大權益及有爭議的行政許可;

(三)擬對公民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或是沒收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

(四)非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行政強製措施(查封或者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和建築材料);

(五)對建築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

(六)對建築施工企業需要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七)對建築從業人員需要吊銷從業資格證書的;

(八)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收回施工許可證、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吊銷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等);

(九)需向社會公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配租結果;

(十)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十一)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十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汙水處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超過50萬元的減收,或者免收、緩收的;

(十三)管理相對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

(十四)行政處罰案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

(十五)違法事實存在,擬減輕加重或免於行政處罰的;

(十六)實施各類行政檢查,需行文發布檢查結果的;

(十七)其他需要法製審核的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法製審核,是指本局政策法規股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對其合法性、適當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六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報送法製審核的重大執法決定,各執法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送局政策法規股進行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第七條  法製審核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負責法製審核應不少於兩人,必要時可以征詢相關專家和局法律顧問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第八條  執法事項承辦部門報送法製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行政相對人的申報資料或承辦部門調查取證資料;

(三)經聽證或者專家評估論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論證報告;

(四)行政執法程序執行的相關文書和記錄;

(五)行政執法決定代擬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承辦部門報送材料不齊備的,局政策法規股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提交。承辦部門補充材料後仍不齊備的,局政策法規股不予受理。

第九條  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三)執法人員資格情況及執法程序的遵循情況;

(四)處理建議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是否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五)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齊備;

(六)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以書麵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資料,並向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等核實情況。

第十二條  局政策法規股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製審核,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經審核合法適當的,出具同意意見;

(二)超出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見;

(三)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完備、不規範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十三條  局政策法規股接到執法事項承辦部門送審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複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前述所列審核期限自執法事項承辦部門提交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計算,征詢專家和局法律顧問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

第十四條  局政策法規股進行法製審核後,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複執法事項承辦部門,一份留存本股室歸檔。

第十五條  執法事項承辦部門應當研究采納法製審核意見。承辦部門對法製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與局政策法規股協商溝通;或向局分管法製負責人申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經過專家論證後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提交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本局將根據自身條件與實際,適時將本機關法製審核納入全縣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推行網上審核;並在條件具備時對所有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製審核。

第十七條  執法事項承辦部門不按本細則規定將重大執法決定報送法製審核、或者弄虛作假報送審核材料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人員,有權機關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等措施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行政執法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法製審核人員不依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出具審核意見,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出具錯誤意見的,由有權機關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局機關負責人未經法製審核或者不采納法製機構審核意見,擅自批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因此造成辦案錯誤或者引發國家賠償的,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局法律顧問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時存在錯誤或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解除法律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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