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專欄 > 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改革專欄 > 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局機關執法股室和局屬委托執法單位(以下簡稱執法部門)以"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和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涉及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將行政執法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統一在衡山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示平台上公布;在局門戶網站公布的,應當與衡山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示平台建立鏈接,實現公示信息互聯互通。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股會同局辦公室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局辦公室負責規範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流程、依照程序審核行政執法公開信息。
執法部門負責執法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公示報送工作。
局信息中心負責局行政執法信息平台的建設、信息的公布和管理等網絡技術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的事項、機構、人員、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本局的職責分工、執法範圍、執法區域等,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和執法證件編號;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本局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權限。公示本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和行政檢查等職權事項;
(四)執法程序。公示本局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製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等內容;
(六)救濟渠道。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方式。公開衡山縣紀委駐本局紀檢部門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從事直接麵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實與理由、執法依據和權利義務,送達相關文書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辦公場所提供辦事服務的,應當擺放工作人員崗位信息公示牌,並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務事項名稱、依據、辦理機構;
(二)工作人員姓名、職務;
(三)服務事項申辦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表格下載方式;
(四)辦理流程、時限、進度查詢方式;
(五)辦公時間、辦公電話;
(六)其他應當主動公示或告知的信息。
第十一條 進駐縣政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執法事項的事中公示,按照縣政務中心的統一要求進行公示。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事後公開是指在局門戶網站和縣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第十三條 本局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強製。行政強製措施的執行方式、執行結果、查封扣押清單等;
(四)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對象、範圍、事實、理由、依據、程序、決定、方式、補償標準、數額、安置方案、行政征收執法機關及日期等;
(六)行政收費。收費對象、收費事由、依據、收費決定、收費方式、行政收費執法機關及日期等。
第十四條 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項信息,經權利人書麵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決定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事後公開的信息應當自行政執法事項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並在執法信息公開平台上保留5年。
第三章 信息審核與公示
第十七條 局辦公室應該規範信息公開工作,製定《信息公開審核表》,在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本局執法部門事前公示信息,經局辦公室會同局政策法規股審核並報縣法製辦備案後,在局門戶網站和縣政府行政執法平台上公示。
行政執法事後公開信息自信息產生5個工作日內提交局辦公室審核。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事後公開信息審核,可以依情形選擇采取批量審核或者單項審核的方式。
行政強製事後公開涉及的信息應采取單項審核方式。
第二十條 局辦公室在收到執法部門信息公開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單項審核、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量審核,並向執法部門反饋審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局信息中心應當根據信息公開的需要設置執法信息公開的欄目,並在收到執法部門報送經審核的公開信息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公布。
第四章 公示內容變更
第二十二條 執法依據、執法人員等行政執法事前公示信息發生變化的,執法部門應當自新信息生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憑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直接向局信息中心申請公示內容變更,局信息中心即時完成更新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 已經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依法被人民法院或者複議機構撤銷、變更的,執法部門應當自新信息生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憑相關法律文書直接向局信息中心申請公示信息內容變更,局信息中心即時完成更新並公布,並作出必要說明。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有權要求執法部門更正,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並在收到其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不及時更正將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影響或者損失的,執法部門應當報告單位負責人,自收到其請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執法部門應當做好解釋、解答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局政策法規股應當會同局辦公室加強對係統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其納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執法部門不按要求進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由此引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不良後果的,依法啟動問責程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執法證,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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