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 | 對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3 | 對建設單位未將不需要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4 | 對建築業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5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6 | 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7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8 | 對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9 |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麵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0 | 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1 |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2 | 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3 | 對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㈡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注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並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㈢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㈣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㈤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製度健全。 注冊於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4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後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㈢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5 | 對房屋不得出租行為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1(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6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7 | 對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行為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8 | 對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衝洗地麵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麵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麵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9 | 勘察設計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十二條 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0 |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32號)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1 | 對餐飲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最新修正版)第九十九條 第八項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2 | 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第四項 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3 | 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處罰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4 |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範圍內有重要燃氣設施,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後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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