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衛發〔2023〕89號
關於印發《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不予
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清單》的通知
為全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關於免罰輕罰的規定,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實施意見》(山政辦發〔202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衛健工作實際,特製定《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輕罰清單》。
一、《免罰清單》的適用
《免罰清單》中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分為兩個層麵:"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輕微不罰"是指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是指行政相對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免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或者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相對人有《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後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或者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整改到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
(三)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未列入《免罰清單》的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主體申請、適用條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況,要詳細記錄在案,確保有據可查。對於通過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應及時將適用免罰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並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
二、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對《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執法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規定進行認定,不得創設。
(二)嚴格落實及時糾正。主體發生《免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條件後雖可以不予處罰,但禁止因此放鬆監管要求。應當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簽署承諾書,執法機構對整改情況調查核實後,不予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製,堅持寓普法於執法之中,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指出,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避免同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附件:
1、2023年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清單
2、2023年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減輕處罰清單
3、2023年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
衡山縣衛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2023年衡山縣健康局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清單
序號 | 不予處罰事項名稱 | 法 律 依 據 | 裁量階次 不予處罰裁量情形 | |
1 | 醫療機構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相關違法行為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製度的; (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者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2 | 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製度的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製度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3 | 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 |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公立醫療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4 | 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5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6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7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或未按照規定上報、公布的用人單位未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8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9 | 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
10 | 學校教室前排課桌椅設置不符合標準的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差值在10%範圍以內。) |
附件2:
2023年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減輕處罰清單
序號 | 減輕處罰事項名稱 | 法 律 依 據 | 裁量階次 減輕處罰裁量情形 | |
1 | 未按照規定設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委員會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委員會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2 | 醫療衛生機構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3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4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5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6 | 公共場所經營者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7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8 |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
9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或未按照規定上報、公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按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裁量 |
附件3:
2023年衡山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 律 依 據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自由裁量 處罰幅度 | |||||
1 |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營業時間三個月以下(不含三個月)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2 |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3 |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4 |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規定製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製度的; 2、未全麵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 3、未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的; 4、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曆資料的或未按規定及時補記搶救記錄病曆的; 5、未建立投訴接待製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6、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複製病曆資料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5 |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任意項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
6 | 醫療機構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 醫療機構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能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 |||||
7 | 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衛生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出現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的情形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健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 消毒產品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8 |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但能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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